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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超產能生產,榆林一眾煤老板重金圍獵市、區(qū)兩名原能源局長
“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俗稱“煤管票”,該票據是生產銷售煤炭的征稅憑據,也是原煤出境(產地)的唯一有效票據。沒有煤管票的煤炭,被稱之為“黑煤”,不易銷售和流通。在煤炭儲量占全國五分之一的陜西榆林,煤管票相當緊俏,一些私人煤老板為了獲取額外的煤管票以達到超產能生產的目的,不惜重金“圍獵”煤炭主管部門領導,榆林市能源局原局長秦林惠、榆陽區(qū)能源局原局長張建華便是其中的典型。
近期,“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秦林惠案的起訴書,榆林市檢察院指控,秦林惠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018萬元,另有1004萬元和6.5萬美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澎湃新聞注意到,檢方指控秦林惠的14項受賄事實中,涉及煤礦核定產能外煤管票審批的達11項。
和秦林惠同一天被榆林市監(jiān)委立案審查調查的榆陽區(qū)能源局局長張建華,已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一審判處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罪名為受賄。子洲法院一審查明,郝家梁煤礦、雙山煤礦、千樹塔煤礦、神樹畔煤礦、大梁灣煤礦、七山煤礦等煤礦均系國家核定產能的煤礦,其實際產能均遠遠超出國家核定產能,以上煤礦核定產能外煤管票共6427.9萬噸。張建華幫助上述煤礦申請過核定產能外煤管票,其受賄金額為244萬元。
市能源局長被控涉案兩千余萬元
2019年6月29日,陜西榆林市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榆林市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秦林惠和榆林市榆陽區(qū)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建華因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榆林市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據近期“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的秦林惠案起訴書,和2019年1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的張建華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此二人被紀監(jiān)部門立案審查調查的具體時間均是2019 年6月12日。當年6月13日,兩人均被紀監(jiān)部門采取留置措施。
秦林惠案起訴書顯示,其因違紀違法問題于2019年6月12日被榆林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審查調查,同年6月13日被榆林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并延長至12月13日。因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
榆林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后,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調查機關于2020年3月10日、5月25日補查重報;榆林市檢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8日、6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7月10日,榆林市檢察院以秦林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榆林中院提起公訴。榆林市檢察院審查查明,秦林惠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018.3817萬元,另有1004.5105萬元人民幣和6.46579萬美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澎湃新聞注意到,檢方指控秦林惠受賄的犯罪事實共14項,其中11項涉及秦林惠為相關煤礦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等方面給予關照和幫助。不過,檢方公布的起訴書匿去了相關煤礦的名稱。
向秦林惠行賄最多的是榆林市**區(qū)***煤礦副總經理王某甲,秦林惠在申請核定生產能力外煤管票過程中等方面給予該礦關照和幫助,先后10次收受王某甲共計人民幣475萬元。這10次賄賂中,其中9次是單筆50萬元。
此外,在2017年秋至2018年4月期間,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榆林市****選調專業(yè)技術人員工作中,收受8人共計人民幣85萬元。后因市政府對調動人員的請示未予批準,秦林惠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間,除1人的10萬元至今沒有退還外,剩余的75萬元退還給其他7人。
除了受賄,秦林惠還被指控曾主動索賄。2014年2月,秦林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榆林市上站**站站長李某丁向被管理對象榆陽區(qū)**洗煤廠老板高某戊索要黑色帕薩特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27.68萬元。
除了被控受賄逾千萬,秦林惠還被查出逾千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檢方指控,秦林惠以朋友高某甲名義在中國銀行辦理了個人儲蓄卡,該儲蓄卡明細記載,截至2019年4月10日,該賬號存款人民幣2095.6322萬元和6.4770萬美元。這些存款中,包括秦林惠受賄款人民幣965.7017萬元,禮金人民幣6.5萬元。秦林惠對剩余的存款人民幣1004.5105萬元和6.46579萬美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秦林惠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區(qū)能源局長幫煤礦申請超產能煤管票6427萬噸
和秦林惠同時被查的榆陽區(qū)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建華,已于2019年11月13日獲刑。和他的上級領導秦林惠一樣,張建華也是被煤管票“絆倒”。
據張建華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子洲法院審理查明,張建華受賄財物共計人民幣244.08萬元,其中大多是相關煤礦在核定生產能力以外的煤管票申請方面,尋求張建華的關照和幫助。
法院審理查明,涉及向張建華行賄的煤礦包括,神樹畔煤礦、郝家梁煤礦、大梁灣煤礦、千樹塔煤礦、雙山煤礦、麻黃梁七山煤礦。
其中,2015年春節(jié)至2019年春節(jié)期間,張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神樹畔煤礦在申報手續(xù)和核定生產能力以外的煤管票申請方面,以及在省、市協(xié)調中給予關照和幫助,收受神樹畔煤礦副總經理王某乙財物11次,折合人民幣共計98.04萬元。其中,單筆最大的賄款為60萬元。
此外,張建華還6次收受郝家梁煤礦副總經理郭某某人民幣共計40 萬元;6次收受大梁灣煤礦實際控制人劉某乙和總經理劉某甲人民幣24萬元;8次收受千樹塔煤礦礦長付某某和高某某財物22. 04萬元;收受雙山煤礦副礦長王某乙人民幣50萬元;2次收受麻黃梁七山煤礦業(yè)務經理李某某人民幣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郝家梁煤礦、雙山煤礦、千樹塔煤礦、神樹畔煤礦、大梁灣煤礦、七山煤礦等煤礦均系國家核定產能的煤礦,但其實際產能均遠遠超出國家核定產能,以上煤礦核定產能外煤管票共6427.9383萬噸,被告人張建華幫助上述煤礦申請過核定產能外煤管票。
子洲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華在任榆陽區(qū)能源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了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建華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懲處。
辯護人辯稱張建華自愿認罪認罰,能積極退贓,應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張建華在偵查機關詢問時能如實交代其他受賄事實,屬于坦白,可從輕處罰。此外,張建華犯罪后能積極主動退贓,彌補了損失,可從輕處罰。
2019年11月13日,子洲法院作出判決,張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涉案贓款244.0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絆倒”秦林惠、張建華兩位能源局局長的煤管票,全稱為“煤炭銷售計量專用票”,該票據是生產銷售煤炭的征稅憑據,也是原煤出境(產地)的唯一有效票據。沒有煤管票的煤炭,被稱之為“黑煤”,不易銷售和流通,這些“黑煤”大多為煤礦在核定產能外生產或私挖濫采所得。
為販運沒有煤管票的“黑煤”,煤老板和煤販子會“圍獵”負責查驗煤管票的煤炭計量站(部分地方稱煤炭運銷管理站)人員。煤管計量人員私放“黑煤”的現(xiàn)象并不罕見,甚至常以窩案形式爆發(fā)。針對這一現(xiàn)象,榆林市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近年來加大查處力度,先后查獲多起窩案。
澎湃新聞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現(xiàn),2018年和2019年,榆林市府谷縣、神木市(縣級市)先后各查處一樁計量站人員私放“黑煤”窩案。其中,府谷縣煤管站紅草溝計量站17人被判犯受賄罪,神木市煤管站李家畔計量站12人被判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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