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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學區(qū)房付60萬定金后被賣方占學位,法院判解除合同退定金
購買學區(qū)房簽訂購房合同、付定金后,學位被賣方占用,孩子入學受影響怎么辦?
4月23日,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理了一起學區(qū)房買賣合同糾紛,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買賣居間合同,賣方在判決生效7日內退還陳先生買房的60萬元定金。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陳先生從外地到寧波杭州灣新區(qū)工作,擬購當地學區(qū)房供孩子念書,經挑選看中了劉某夫婦的一套二手房。2018年7月1日,雙方以115萬元簽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陳先生支付定金60萬元。
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劉某夫婦告知陳先生,稱需要使用該房屋權證為自家要升小學的孩子進行入學登記。陳先生表示,只要不影響他家孩子就讀就沒事,同意劉某夫婦從中介處拿走了房屋權證。之后陳先生打聽到,原房東如有孩子已在相應小學就讀,可能影響新遷入房東孩子順利入讀。雙方因此發(fā)生爭議。
陳先生以孩子不能就讀理想的小學為由,不愿簽正式買賣合同交易。劉某夫婦認為陳先生無故違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2019年8月,劉某夫婦起訴陳先生。陳先生提出反訴。雙方均主張對方違約,需支付23萬元違約金。同年10月,慈溪法院合并審理兩案。
法庭上,雙方均認為交易難以為繼,同意解除之前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劉某夫婦認為責任在陳先生,是他未按約辦理房屋轉讓手續(xù),要求法院判令扣掉23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陳先生認為劉某夫婦的孩子占了入學學位后,再買房已無必要,要求對方悉數返還60萬定金,并另行支付23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對入讀相應學區(qū)事宜并未作出明確書面約定。經法官向相關教育主管部門查清,在目前政策下,劉某夫婦的子女以涉案房屋為依據在對應校區(qū)學校就讀,陳先生購買房屋后其子女在對應校區(qū)學校就讀將不屬于第一類招生,并非完全無法入學,而雙方在此前的磋商中未明確該“影響”的具體指向。
法院認為,雙方對《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解除無爭議,故應當解除。因涉案房屋入學問題產生的分歧雙方均不存在過錯,雙方各主張對方支付違約金23萬元的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陳先生已經支付的購房款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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