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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擔保人簽名捺印非本人,浙江男子訴銀行名譽侵權(quán)
明明沒有簽名捺印為別人擔保向銀行貸款,卻被銀行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等,浙江臺州臨海市男子葉某認為銀行損害了他的名譽,且影響其征信等,遂向法院起訴銀行對其名譽侵權(quán)。
7月31日,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從臨海市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對該起名譽侵權(quán)案作出一審判決:銀行不構(gòu)成侵犯葉某名譽權(quán),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2018年,葉某收到法院的傳票,得知自己被臺州某銀行起訴,要其承擔貸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的連帶保證責任。在銀行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為陳某和徐某,而擔保人一欄上就寫著葉某的名字,并捺有手指印。
但對于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的簽名捺印葉某表示不知情,并稱在自己沒有親筆簽名捺印的合同上,銀行將其列為借款合同連帶保證人不正確。
葉某認為,某銀行偽造重要證據(jù)進行訴訟,妨礙司法,且其行為對他的征信、名譽、精神造成損害,遂向臨海法院起訴該銀行,要求判令該銀行向其賠償精神損失費、名譽損失費、差旅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1萬元,并要求銀行向他賠禮道歉且在報上刊登。
在該案審理中,葉某向臨海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結(jié)果顯示,合同上的簽名捺印確實不是葉某本人。
對于葉某的訴求,被告方銀行代理人表示,葉某確實因陳某和徐某貸款所需,向銀行提供了身份證件,且簽署了相關(guān)資料,具有擔保的真實意圖。至于為何借款合同上不是葉某簽字,銀行并不知情,銀行起訴要求還款是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的合法訴訟行為,不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經(jīng)司法鑒定,確認合同上的簽名捺印并非葉某本人,所以銀行因管理不當、審查不嚴將葉某列為借款合同的連帶保證人進行訴訟,存在一定過失。但由于葉某的確曾向借款人提供過身份證件,且簽署了部分相關(guān)資料,具有擔保的真實意圖,雖簽名捺印并非本人,但銀行起訴要求還款是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的合法訴訟行為,沒有采用侮辱、誹謗等方式進行散布、傳播,且在訴訟之外并沒有對葉某造成其他影響。故銀行依法不構(gòu)成侵犯名譽權(quán)。最終,法院駁回了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還認為,訴訟不當會承擔相應的敗訴后果,但不導致侵害名譽權(quán)事實的發(fā)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法院認定有偽造證據(jù)等行為,也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處理,而不構(gòu)成侵犯名譽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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