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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集團原董事長張杰受賄案當庭宣判,獲刑十一年罰金百萬元
據(jù)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wǎng)7月4日發(fā)布的消息,3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恒天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杰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并當庭宣判。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杰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書指控:199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杰利用擔任華紡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經(jīng)理,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中國恒天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綜合全案情況,提出判處被告人張杰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的量刑建議;在示證階段,公訴人突出重點,采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全面展示案件證據(jù),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質(zhì)證及答辯意見。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進一步闡述張杰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指出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揭露張杰犯罪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并結(jié)合國有企業(yè)領導干部職務犯罪的特點,對國企工作人員強化宗旨意識、提高廉潔自律意識、提升法治素養(yǎng)、加強對權(quán)力運行的制約與監(jiān)督等方面開展警示教育。
在最后陳述階段,張杰對自己的行為給黨和國家以及所在單位造成的損害表示懺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國務院國資委紀委、市委第16巡回指導組、北京市人大代表及中國恒天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國企黨員干部共計270余人全程觀摩庭審。
三分院檢察長王偉出庭支持公訴,三中院院長安鳳德?lián)螌徟虚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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