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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入室搶嬰案”終審,還要破解收買者追責難
山東泰安“入室搶嬰案”等到了終審判決。
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曾小孩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此外,本案的被告人呂某東、王某勇被判處無期徒刑;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人死緩、二人無期、一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以重刑判決,依法嚴懲拐賣犯罪,彰顯了推動“天下無拐”的法治信心。重刑嚴判也是對被拐賣犯罪傷害家庭的實質(zhì)性安慰,是對社會關注的積極回應——近20年之后,罪惡沒有被掩埋,正義終于實現(xiàn)。
據(jù)法院披露,2006年,曾小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想抱養(yǎng)男嬰,遂糾集呂光東、王緒勇預謀偷嬰販賣,之后袁永貴提供姜甲儒家信息并指認、踩點。當年12月4日凌晨 ,曾小孩等三人持撬棍翻墻破鎖入室,暴力控制姜甲儒爺爺奶奶,抱走8個月大的姜甲儒,再以28600元將姜甲儒賣給劉某強夫婦。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2024年1月,警方通過技術比對,找到被拐者姜甲儒,案件東窗事發(fā),四名被告人悉數(shù)落網(wǎng)。
拐賣犯罪侵害人倫,致骨肉離散、家庭破裂,是極其惡劣的刑事犯罪。本案中姜家父母用了近20年時間踏遍山河、耗盡心力,爺爺因打擊而撒手人寰。拐賣者哪怕被處以死緩的重刑,事實上也較難挽回拐賣犯罪對姜家造成的嚴重的親權傷害。
為保證悲劇不重演,對拐賣兒童犯罪必須堅持“零容忍”態(tài)度,對每一起拐賣案件一查到底,對每一名犯罪分子依法嚴懲,讓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本案一死緩、二無期、一個十五年有期徒刑,即是司法機關亮出了鮮明的打拐態(tài)度。
還是要看到,本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強、蘇某娥夫婦,因“超過追訴時效”被作出了不起訴處理,事實上沒受到法律的嚴厲審判。
從法院披露的案情看,曾小孩等人犯下入室搶嬰的極惡罪行,就是為了滿足劉某強夫妻“抱養(yǎng)男嬰”的違法需求,在得手之后就馬上轉(zhuǎn)賣給了這對夫妻。“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次“入室搶嬰”更像是“訂單作案”,曾小孩等以暴力強擄嬰兒的犯意,就是劉某強夫妻激發(fā)的。
“拐買同罪同罰”的概念深入人心,也是遏制拐賣犯罪的釜底抽薪之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做出不再免除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但還要正視另一個“技術障礙”。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對應的追訴時效是5年。本案案發(fā)時已經(jīng)遠遠超出了追訴時效。另一方面,拐賣兒童罪的追訴時效最高可以達到20年。這導致了4名搶嬰者,被處以重刑;而收買被拐嬰兒的劉某強夫婦,卻被做了不起訴處理。
本案的被害人姜甲儒的母親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人販子可恨,但買家才是源頭,嚴懲買家才能天下無拐?!笨紤]到目前的拐賣案件,絕大部分是十多年、二十年前的陳年積案,這意味著,不少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為超出了追訴時效而難以受到追究。
這個法治困局值得深思和追問。有學術觀點提出,收買并且控制兒童,是一個長期的、持續(xù)犯罪的過程,因此追訴時效不能夠從收買時算起,而是應該從孩子被解救時算起,以此破解追訴時效只有5年的短板。還有觀點認為,應將虛假落戶、洗白身份、阻礙尋親等行為明確認定為《刑法》第88條規(guī)定的“逃避偵查”行為,使得收買被拐兒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這起“入室搶嬰案”的終審,是對拐賣者的正義嚴懲。但收買者因追訴時效未被追責的現(xiàn)實,值得我們深思并推動完善反拐法律和司法適用,破解“收買者追責難”的難題,真正實現(xiàn)“買賣同罪同罰”。如果一項犯罪,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不斷加深社會危害性,那就不宜適用追訴時效的一般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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