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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網(wǎng)購“飛天茅臺”經鑒定系假酒,北京四中院判其獲十倍賠償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是人民群眾感受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消費者在網(wǎng)購食品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該如何處理?北京四中院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高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wǎng)絡平臺店鋪購買一瓶53度500ml飛天茅臺白酒,標價為1490元,實際花費1474.89元,交易頁面標注“正品保障”字樣。次日收貨后,高某發(fā)現(xiàn)該酒存在異常,向廠家申請了酒品鑒定服務,北京茅臺大廈酒品鑒定工作人員告知所購茅臺酒是假酒。因與某公司協(xié)商賠償未果,高某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要求某公司退還貨款1490元并賠償14900元等。
某公司辯稱,高某未提供涉案商品的開箱視頻,無法證明鑒定的假酒系該公司銷售,食品類賠償需以實際損害為前提,高某未飲用該酒,未造成實際損失,不應獲得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
一審庭審期間,經高某申請,法院組織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專業(yè)人員再次現(xiàn)場鑒定,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產品辨認(鑒定)表》,證明案涉白酒并非該公司生產包裝,系假冒產品。一審法院認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涉案商品進行現(xiàn)場鑒定,認為涉案商品與該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該公司生產(包裝),故涉案商品與某公司宣傳的“正品保障”內容不符,某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退貨退款并向高某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民事訴訟事實認定應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本案中,高某已提交訂單截圖、支付憑證、物流信息、簽收記錄等,已完成初步舉證。某公司以高某未提供開箱視頻、存在調包可能為由抗辯。因涉案茅臺酒經鑒定出具《產品辨認(鑒定)表》,鑒定表詳細記載涉案產品的噴碼信息,產品噴碼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某公司未能提供庫存臺賬、對應批次信息予以反駁,其抗辯僅屬主觀推測。網(wǎng)絡交易環(huán)境下,商品來源、倉儲、發(fā)貨等證據(jù)均由經營者掌控,某公司僅以“可能調包”否認交易事實,證據(jù)不足。雖然高某未提供開箱視頻,但結合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涉案商品由某公司銷售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審理后改變退款及懲罰性賠償?shù)臉藴屎缶S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制售假冒“飛天茅臺酒”的行為,既嚴重侵害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又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一、假冒白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對生產者與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作出了嚴格區(qū)分。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以主觀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只要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應依法擔責。而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則以主觀明知為要件。關于“明知”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guī)定了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等七種可以認定食品經營者構成“明知”的情形。本案中,某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應當認定為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
二、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依據(jù)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對生產者與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作出了嚴格區(qū)分。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以主觀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只要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應依法擔責。而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則以主觀明知為要件。關于“明知”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guī)定了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等七種可以認定食品經營者構成“明知”的情形。本案中,某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應當認定為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
三、產品經營者責任糾紛是否以產品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害為前提?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法律對食品領域實行嚴格的安全保護制度。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制度并不以消費者是否實際受到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經營者實施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即可能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其目的在于通過提高違法成本,從源頭上遏制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場,強化對食品安全的事前防控。
四、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shù)幕鶖?shù)是銷售價格還是實付價格?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賠償依據(jù)為“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皟r款”是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實際向出賣人支付的對價金額。首先從文意解釋看,支付價款系買受人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實際支付并由出賣人實際收取的對價金額。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存在優(yōu)惠折扣平臺補貼滿減等情形,均構成雙方對價款的實際變更,最終履行金額即為合同價款。其次,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看,十倍賠償并非以標價為標準進行懲罰,而是以經營者通過違法行為實際取得的交易對價為基數(shù)進行加重責任。若以標價為基數(shù),將可能出現(xiàn)經營者未實際取得相應金額卻承擔擴大責任的情形。
法官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網(wǎng)絡購買食品尤其是名酒保健品等高價食品時,應注意做好證據(jù)留存:一是妥善保存訂單截圖支付憑證物流運單與商家的聊天記錄等線上證據(jù);二是收貨時盡量錄制完整的開箱視頻,清晰展示商品外觀包裝噴碼等信息,確認商品與訂單一致;三是發(fā)現(xiàn)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疑似假冒時,及時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并盡快申請官方鑒定,留存鑒定結論。若與經營者協(xié)商賠償未果,消費者可依據(jù)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退還貨款并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食品經營者應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如實公示商品信息,不得銷售假冒偽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持續(xù)加強對入駐商家的日常監(jiān)管,及時處置消費者投訴,發(fā)現(xiàn)商家存在侵權行為時,采取下架商品暫停店鋪經營等必要措施,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網(wǎng)絡食品消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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