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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事后救濟制度,指非因自身過錯未參加他人之間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民事權益時,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變或撤銷原裁判中錯誤部分的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p>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特殊救濟途徑,旨在平衡生效裁判的穩(wěn)定性與第三人權益保護,防范虛假訴訟、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與程序條件:必須是原訴訟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且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原訴訟,具體情形包括不知道訴訟、申請參加未獲準許、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等。
2、實體條件: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僅指主文或處理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存在錯誤,且該錯誤內容直接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3、期限條件:需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該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4、管轄條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院經審理后按三種情形處理:①請求成立且確認民事權利的,改變原裁判錯誤部分;②請求成立但未主張或未支持民事權利的,撤銷錯誤部分;③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原裁判未被改變或撤銷的部分繼續(xù)有效。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前者是針對生效裁判的訴訟程序,后者是針對債務人侵害債權行為的實體權利;前者需以生效裁判錯誤為前提,后者直接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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