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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對未成年施暴者“難以懲處”困境被打破,校園小霸王難再橫行
“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不!
2月1日,重慶警方通報:李某(女,14歲)因矛盾糾紛,邀約劉某(女,15歲)、譚某(女,16歲)、秦某(女,16歲)、馬某(女,16歲)、陶某(女,17歲)五人,對張某(女,18歲)進行辱罵、毆打。目前,警方已依法對6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上個月,還有內(nèi)蒙古五原縣4名14歲女生因霸凌同齡人被依法治安拘留,廣東湛江3名15歲少年持械打人被行政拘留……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述這些案例,都在打破以往對未成年施暴者“難以懲處”的困境,讓校園霸凌治理有了更強硬的底氣。

海報:劉珂君
“未滿16周歲違法不執(zhí)行拘留”的規(guī)定,曾被一些人利用,個別未成年人甚至將這條規(guī)定當作個人肆意妄為的“護身符”。湛江公安公布的視頻就顯示,少年彭某被抓后表示:“我忘記1月1日14歲就可以拘留了?!?/p>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幾點很明確——
14到16周歲,“不再一律不執(zhí)行,符合例外條件的可執(zhí)行拘留”,這是打破“一刀切”;
“一年內(nèi)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zhí)行拘留”,這是狠治“屢教不改”;
“違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可執(zhí)行拘留”,這是嚴懲“惡劣行為”。
近幾年,我國的法律修訂和司法實踐,都傳遞出年齡不是未成年違法犯罪者“免罰金牌”的鮮明信號。
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diào)到12周歲,邯鄲三名初中生殺害同學案主犯不久前被判無期徒刑,我國首次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罪犯頂格判罰。
教育與懲戒相結(jié)合,懲戒也是教育的一種有效方式。對于出現(xiàn)嚴重問題的孩子來說,一味縱容,只會貽害無窮。
一些屢教不改的孩子,在合適的年齡段,及時地警示、適當?shù)貞徒?,對其一生的人格養(yǎng)成和品性矯正,是一種值得肯定的干預,有助于其戒斷以往的惡劣行為,改過自新。
值得關(guān)注的是,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壓實了學校的主體責任。以校園欺凌為例,從以往案例來看,學校不愿管、不敢管,同樣是導致校園欺凌難以遏制的原因。針對部分學校存在的瞞報、漏報、輕處欺凌行為等問題,新法明確規(guī)定,學校明知發(fā)生嚴重校園欺凌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卻未按規(guī)定報告處置的,將被責令改正,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這也倒逼學校從“事后補救”轉(zhuǎn)向“事前預防”,建立健全校園欺凌防控長效機制。
新規(guī)亮劍,也是一種教育。學校、家長應(yīng)該了解,學生更應(yīng)該了解,敬畏法律、嚴守法規(guī),這是一堂嚴肅的人生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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