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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遇醉酒人拍車門加速駛離致其被后車碾壓身亡,被判肇事逃逸
正常低速行駛的車輛,遇到醉酒人連續(xù)拖拽車門把手、拍打車窗和車門后,司機加速逃離現(xiàn)場,造成醉酒人受傷倒地,躺在路上的醉酒人被第三輛途經(jīng)的酒后駕駛車輛碾壓致死。保山市中級法院的一紙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還原了這起爭議的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經(jīng)分別鑒定,第一輛由花偎駕駛的車輛肇事時行駛速度為32KM/h,第三輛酒后的李某非駕駛的車輛肇事前行駛速度為53KM/h,死者李香(化名)系頭部受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李香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176.03mg/100ml;送檢的李某非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79.11mg/100ml。同時,花偎的車輛未檢出人血成分,李某非的車輛底盤前部、后部均檢出血跡,DNA與被害人李香的相同。
判決書顯示,2025年9月30日,保山市隆陽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花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由平安財險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180000元;被告人花偎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359812.6元(不含已支付的123875元);附帶的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非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261926.2元(不含已支付的47875元)。
宣判后,花偎和李某非均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2月10日,保山市中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正常行駛遇醉酒人拖拽,逃離時致醉酒人倒地受傷
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24年3月25日2時35分,被告人花偎駕駛云MZ***7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隆陽區(qū)新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聞路與永昌路交叉口以東90米處,遇到沿新聞路由北向南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停留于機動車道內(nèi)站立在花偎所駕車行駛方向前方的被害人李香(歿年38歲),花偎減速行駛避讓,避讓中李香用手連續(xù)拉拽、拍打花偎所駕車輛的門手把及車窗、車門,花偎隨即駕車加速行駛,李香隨后被該車左后輪碾壓,造成李香倒地并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李香受傷倒地后躺于路上,花偎駕車沿新聞路由西向東駛離現(xiàn)場。
當日2時37分,朱鵬駕車(第二輛)途經(jīng)此事故現(xiàn)場,看到被害人李香身體躺于新聞路由西向東的道路內(nèi),朱鵬隨即在前方路口掉頭駛回現(xiàn)場,電話報警,并下車對此路行駛過往的車輛進行安全行駛提示。
當日2時44分,被告人花偎駕車返回現(xiàn)場,將車停放于現(xiàn)場道路北側路邊,下車與報警人朱鵬交談。
當日2時46分許,李某非飲酒后駕駛云ML***2號長安牌小型轎車(第三輛)沿新聞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聞路與永昌路交叉口以東被害人李香躺倒在地的位置,朱鵬見狀立即上前提示但未果,李某非駕車碾壓躺于道路內(nèi)的李香,造成李香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李某非報警。后花偎駕車離開現(xiàn)場,并于當日4時1分報警。后民警電話通知花偎到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配合事故調(diào)查,2024年3月25日12時許花偎到達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
經(jīng)分別鑒定,花偎所駕駛的云MZ***7號車肇事時的行駛速度約為32km/h;李某非所駕駛的云ML***2號車肇事前的行駛速度約為53km/h;死者李香系頭部受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李香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176.03mg/100ml;送檢的李某非血樣(檢材)定性檢驗檢測出乙醇,定量檢驗檢測含量為79.11mg/100ml;送檢的云ML***2底盤前部血跡、底盤后部血跡中檢出人血成分;云MZ***7左后輪胎面拭子、左后門窗拭子、左前門窗拭子、左后輪內(nèi)側拭子、右后保險桿拭子、右后擋泥板拭子中均未檢出人血成分;送檢的云ML***2底盤前部血跡、底盤后部血跡中檢出的人DNA,與李香血樣在D3S1358等3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08×10;送檢的云MZ***7左后輪胎面拭子、左后門窗拭子、左前門窗拭子、左后輪內(nèi)側拭子、右后保險桿拭子、右后擋泥板拭子中均未檢出人DNA。
交警和法院均認定第一輛車負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經(jīng)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被告人花偎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而是駕駛車輛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李某非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通過交叉路口時未降低行駛速度減速慢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
交警依法認定花偎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李某非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李香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花偎和李香家屬對前述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申請對交通事故認定進行復核,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為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diào)查程序合法,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到案后,花偎辯稱,事發(fā)時被害人的舉動嚇了他一跳,他加速駛離現(xiàn)場后,又想返回去確認是否刮擦到被害人?;ㄙ苏J為,監(jiān)控視頻無法證實他駕駛的車輛碾壓了被害人,且他的車輛上未檢出被害人血跡,被害人死亡系后面經(jīng)過的車輛所致,因此他不是肇事逃逸,更不該負主要責任?;ㄙ说霓q護人也認為花偎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應予以刑事處罰,作出無罪辯護。
李某非則辯稱,因花偎導致被害人倒地,無論他是否酒駕、是否超速,都只是次要責任,被害人李香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不能因為李香的死亡而減輕其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起初供述中花偎稱,事發(fā)時感覺到他的車輛右后輪有顛簸的感覺,但后面又翻供稱,不能排除這種顛簸不是來自被害人,或源于其他障礙物。法院認定,監(jiān)控視頻顯示,事發(fā)時花偎減速行駛后加速行駛,李香在車輛左側跟著車跑,后翻滾倒地,此時花偎駕駛的車輛顛簸了一下。
案發(fā)后,花偎先期賠償被害人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隆陽區(qū)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人花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車上道路行駛,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而是駕駛車輛逃逸,因而發(fā)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花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花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經(jīng)查,被告人花偎與被害人李香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香頭部受傷流血,倒地后無法行動,根據(jù)尸體檢驗意見書,李香系頭部受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但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李香的致命損傷是發(fā)生于前事故還是后事故,即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李香在前事故中頭部已受到致命損傷,即使得到及時的救治也不能挽救其生命的情形存在,故被告人花偎不屬于“逃逸致人死亡”,對該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人花偎的逃逸行為已作為其入罪情節(jié)予以評價,在量刑時不應再作為加重情節(jié)予以重復評價。鑒于被告人花偎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5年9月30日,隆陽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花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由平安財險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180000元;被告人花偎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359812.6元(不含已支付的123875元);附帶的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非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261926.2元(不含已支付的47875元)。
宣判后,花偎和李某非均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2月10日,保山市中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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