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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騷擾女員工被開除上訴后被駁回,檢察日報:零容忍絕不是小題大做
對性騷擾者零容忍絕不是小題大做,而是對職場文明的維護;讓違法者丟飯碗,也絕非過于嚴苛,而是對公平正義的堅守。
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在吳某訴廣東某食品公司勞動爭議案中,吳某在工作期間多次對女員工進行性騷擾,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吳某的勞動關系。吳某不服,申請仲裁并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并駁回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這份判決為整治職場性騷擾樹立了鮮明導向。長期以來,職場性騷擾時有發(fā)生,但真正追責起來并不容易。為何有如此困境?不難理解受害者的顧慮:擔心公開指控后遭受報復、擔心取證困難維權無果、擔心影響職業(yè)生涯被迫離職……但沉默只會縱容騷擾者的囂張氣焰,讓職場變成滋生不公的“灰色地帶”。而打破對職場性騷擾“敢怒不敢言”的困局,用人單位的作用至關重要。
回溯案件,一個細節(jié)值得注意——法院之所以堅定支持企業(yè)的決定,一個重要原因是:用人單位早已在《員工手冊》中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性騷擾的具體內容,并將其列為可解除勞動關系的嚴重違規(guī)情形。這起案件也再次重申一個原則:勞動者有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事實上,防止、制止職場性騷擾,本就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與管理義務。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的懲治措施,強調用人單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為指導企業(yè)制定完善有關規(guī)章制度,2023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等聯(lián)合印發(fā)《工作場所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參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參考文本)》,給出直接可套用的文本,將對職場性騷擾零容忍的態(tài)度轉化為一條條明確嚴密的制度條文。
法律既已劃定紅線,用人單位就得扛起責任。把禁止性騷擾落實到完善制度上,建立便捷的投訴渠道、嚴格保護受害者隱私、公正開展調查處置……當用人單位真正把法律要求、法定義務轉化為實際行動,受害者才敢打破沉默,騷擾者才會有所忌憚。當然,守護職場凈土,不能僅靠用人單位,勞動監(jiān)管部門也要把企業(yè)反騷擾制度建設納入合規(guī)考核,對制度缺失、處置不力的“不作為”企業(yè)亮紅燈,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一張辦公桌,一頭連著個人的體面尊嚴,一頭連著社會的文明風尚。對性騷擾者零容忍絕不是小題大做,而是對職場文明的維護;讓違法者丟飯碗,也絕非過于嚴苛,而是對公平正義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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