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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喝多仍借車給他開,車主涉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被刑拘
中牟男子潘某,與同村朋友楊某一塊喝酒。酒后,楊某明知潘某喝了不少酒,仍把車交給潘某,讓潘某駕車帶著他去足浴店。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駕時,楊某沒有要求潘某停車接受檢查,反勸其趕緊倒車逃跑,致使潘某在倒車中撞上后面車輛,引發(fā)交通事故。事后,不但醉酒駕車的潘某被中牟交警刑拘,坐在車上的楊某也被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刑拘。據(jù)悉,同車人因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被刑拘的案例,在鄭州尚屬首例。
明知朋友喝多酒還借車,車主被刑拘
3月26日上午,中牟縣交警大隊辦案中心民警賈縣峰向記者介紹了這起案情。3月7日晩上9時57分,該大隊民警唐慧超、楊亞飛等人,在轄區(qū)的文通路與占楊路交叉口附近執(zhí)行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盤查任務時,一輛小型轎車從遠處駛來。司機可能是發(fā)現(xiàn)了在路口執(zhí)勤的交警,立即減速停車。執(zhí)勤民警懷疑該車司機有問題,迅速上前將轎車司機控制。
經(jīng)民警調(diào)查,該駕駛?cè)诵张耍衲?9歲,中牟縣鄭庵鎮(zhèn)人。據(jù)潘某供述,當天晚上,他和同村朋友楊某以及楊某同屋居住的一名租戶,一起到飯店吃飯。席間,三個人喝了兩瓶白酒。到了晚上8點30分左右,酒足飯飽的楊某和潘某從酒店出來后,潘某從楊某手里要過車鑰匙,由他駕駛著楊某的轎車一起到萬邦市場附近的足浴店洗腳。沒想到他們剛拐上占楊路,就看到前邊有交警查車。潘某害怕自己酒駕被交警查住,忙將車停了下來,這時坐在車里的楊某卻讓潘某“趕緊倒車”逃跑。在慌忙之中,潘某倒車時與后邊開過來的一輛三輪車發(fā)生擦碰,被迫停下來,交警隨即也趕了過來。在聞到其滿嘴酒氣后,當場將其控制。
后經(jīng)抽血檢測,潘某的血醇含量是:150.27mg/100ml,已涉嫌醉酒駕駛。中牟交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對潘某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性措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guī)定,對潘某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作為乘車人楊某,明知道潘某已經(jīng)飲酒,不但將車交給潘某駕駛,遇到交警檢查時,楊某還指使潘某倒車,躲避交警檢查。中牟交警以楊某涉嫌實施共同犯罪為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對楊某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性措施。
據(jù)民警賈縣峰介紹,以涉嫌共同犯罪刑拘醉駕乘車人,該案不僅是中牟縣首例,在整個鄭州市也是第一例。
醉駕乘車人沒有醉駕,為何成了“同案犯”?
記者通過上網(wǎng)查詢發(fā)現(xiàn),此類案件在國內(nèi)其他城市也有發(fā)生。
據(jù)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的胡大寬律師介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楊某在明知潘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提供車輛讓潘某駕駛,遇到交警檢查時,還提醒對方逃跑,是故意縱容潘某犯罪,二人有共同故意實施危險駕駛的行為,為共同犯罪,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乘坐醉酒駕駛?cè)说能囕v,乘客是否都要擔責呢?律師認為,如果非車主乘車人不知道司機喝了酒,乘坐車輛時不用擔責。如果明知司機醉駕還乘坐他開的車,出了事故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肇事后,同車人只要沒有叫酒駕肇事人逃逸,就不屬于共犯,乘車人如果指使酒駕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時救助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此外,醉駕者出了交通事故,共同飲酒者可能要連帶賠償。
將車借給醉酒者,車主如果知道司機是酒后駕駛,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在司機沒有喝酒之前借的車,且對司機酒后駕車的行為不知情,就不屬于共犯。
(原標題:鄭州首例!醉駕乘車人被交警以涉嫌共同犯罪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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