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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人濫用訴訟權利被反訴,敗訴后為何還需承擔對方律師費
A公司合伙人萬某起訴要求確認其他合伙人簽訂的利潤分配協(xié)議無效,后撤訴并追認這份協(xié)議的效力。幾年后,萬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協(xié)議無效。其隨意反悔、多次起訴的行為遭到反訴,對方要求其支付律師費損失。
近日,江蘇無錫市梁溪區(qū)法院公布一起單方違反誠信訴訟原則引起的訴訟,判決因萬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造成另一合伙人陳某為應訴產(chǎn)生的合理律師費用損失,由萬某承擔,判決萬某賠償律師費1萬元。
法院查明,萬某與陳某、錢某、李某四人合伙出資,以A公司名義收購不良資產(chǎn)包,四人就落實催討及各方出資情況簽訂了相應的協(xié)議書。此后,催討工作完成并收回所有款項,但大家對費用、支出、利潤數(shù)額爭議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四人產(chǎn)生嫌隙,就利潤分配形成多份協(xié)議,同時也多次就爭議訴至法院。
其中,萬某于2021年5月將陳某、錢某、李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三人于2018年簽訂的利潤分配協(xié)議無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萬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是其同意上述三人簽訂的案涉協(xié)議。后法院裁定準許萬某撤回起訴。
2023年8月,萬某反悔,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案涉協(xié)議無效,并將項目款項返還給A公司。
陳某等人表示,萬某已在前案中明確表示同意案涉協(xié)議,并以此為由撤回起訴,已違反“禁止反言”原則,其隨意反悔并多次提起訴訟的行為系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對此,陳某提起反訴,要求萬某承擔律師費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與此相對應的“禁止反言”規(guī)則亦成為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所謂“禁止反言”,主要用于排除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矛盾行為,具體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對對方提出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證據(jù)明確認可后,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反悔。一旦當事人違反“禁止反言”規(guī)則,且沒有充分相反證據(jù)證明、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均可能承擔敗訴或其他不利的裁判后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萬某在此前案件中提交的《撤訴申請書》系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萬某依法具有拘束力。雖然陳某等三人在簽訂案涉協(xié)議時未取得萬某的同意,但萬某已在前案《撤訴申請書》中明確同意三人簽訂的協(xié)議,現(xiàn)萬某再以和解協(xié)議無效為由訴至法院,有違民事訴訟誠信原則,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因萬某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造成陳某為應訴產(chǎn)生合理的律師費損失,對陳某請求萬某賠償律師費1萬元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該案為典型的單方違反誠信訴訟原則引起的訴訟,萬某的訴訟行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還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查明事實后進行依法判決,最終萬某得不償失,不僅沒有如其所愿,反而還要額外支付其他費用。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對有違誠信訴訟、意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將依法制裁與懲戒,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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