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不認真履責致公共財產損失,云南一村民小組長被判玩忽職守罪
因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10月21日,云南永仁法院對某村原村民小組長楊某玩忽職守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9月11日,云南永仁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某村原村民小組長楊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一案。
據介紹,楊某在任某村民小組小組長期間,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從事該村民小組水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逐年補償界定工作。移民逐年補償人口的計算和確認,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村民小組自行制定兌補方案,經群眾會議討論決定按農戶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的登記面積為依據確定兌補面積。
楊某在組織村民小組水電站建設淹沒耕地面積登記、審核、上報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對農戶上報的耕地面積真實性進行核實,審核把關不到位,致使17戶農戶虛增耕地面積21余畝,多兌補出公共資金人民幣76萬余元,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案發(fā)后,部分農戶退還多兌補資金30余萬元。
永仁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過程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楊某的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10月21日,永仁法院對被告人楊某玩忽職守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農戶退繳在案資金由永仁縣監(jiān)察委發(fā)還給村民小組;剩余未退繳資金依法向農戶繼續(xù)追繳返還村民小組。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釋義,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七)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