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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涉PPN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開庭審理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以第三人某集團有限公司發(fā)行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英文全稱private placement note,以下簡稱PPN)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為由,起訴債券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發(fā)行人控股股東及董事承擔賠償責任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記者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該案是2011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批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推出以后,全國首例涉PPN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
原告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訴稱,案涉?zhèn)l(fā)行資料存在多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發(fā)行人虛假陳述資產(chǎn)負債率等財務狀況,虛假陳述還款資金來源,隱瞞違約、涉訴及對外擔保信息等重大事項等,各被告未如實披露發(fā)行人上述虛假陳述行為,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等,嚴重誤導投資者,導致原告巨額損失,故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其全部本息損失8.7億元。
各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的主張不予認可,認為案涉?zhèn)捣枪_定向債券,本案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原告在審理過程中將案涉?zhèn)D(zhuǎn)讓出售給案外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本案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已勤勉盡責,原告的損失尚未確定,且與其主張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案涉?zhèn)瘍H在特定專業(yè)投資機構(gòu)間流通轉(zhuǎn)讓,原告系專業(yè)投資機構(gòu)且具備風險判斷及承擔能力,應當自行承擔投資損失;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等。
本次庭審采用爭點審理模式,在固定各方無爭議事實的基礎上,合議庭聚焦法律適用、訴訟主體資格、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中介機構(gòu)的責任、損失、訴訟時效等問題組織各方當事人開展法庭調(diào)查及法庭辯論,確保各爭點得到充分審理。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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