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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二庭糾正東北首起涉產權冤錯:無罪企業(yè)家已故三年半
遼寧一商人在去世逾三年后,終于洗清了背負20多年的詐騙罪名。
1月9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開再審了一起錯案,法院撤銷了20年前作出的一審判決,改判被告人趙明利不存在詐騙行為,宣告無罪。
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注意到,此案一審時曾因證據不足被判定無罪,后經檢方抗訴,二審改判有罪。判決生效后,趙明利兩次申訴均被駁回。直至三年多前,趙明利因病死亡,未能等到遲來的改判結果。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負責人表示,該案系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糾正東北地區(qū)涉產權和企業(yè)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
被指詐騙13萬處刑五年,申訴期間因病死亡
案情顯示,1992年初,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制企業(yè)鞍山市立山區(qū)春光鉚焊加工廠(下簡稱春光工廠),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下簡稱東北公司)建立了持續(xù)的冷軋板購銷關系。
1992年至1993年,春光工廠從東北公司多次購買冷軋板,并通過轉賬等方式多次向東北公司支付貨款。后雙方在趙明利是否付清貨款問題上發(fā)生爭議,產生糾紛。
1994年8月11日,東北公司以趙明利詐騙該公司冷軋板為由,向鞍山市公安局報案。同月15日,趙明利被收容審查。
1998年1月14日,鞍山市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同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區(qū)檢察院向千山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同年12月24日,鞍山市千山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指控趙明利犯詐騙罪所依據的有關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且沒有證據證明趙明利實施了詐騙行為。據此,千山區(qū)法院宣告趙明利無罪。
宣判后,千山區(qū)檢察院提起抗訴。鞍山市中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鞍山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明利利用東北公司管理不善之機,采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至5月間,先后四次從東北公司騙走冷軋板46.77噸(價值人民幣134189.50元)。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審被告人趙明利提出申訴,并分別被鞍山市中院、遼寧省高院予以駁回。
2015年7月21日,趙明利因病死亡。趙明利妻子馬英杰以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法:原審判決甚為不當,可申請國家賠償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提審后,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二級大法官賀小榮擔任審判長。
澎湃新聞注意到,鑒于趙明利已經死亡,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照第二審程序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
2019年1月9日,最高法院公開再審此案。庭審中,申訴人馬英杰及其代理人認為,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檢認為,原判認定趙明利犯詐騙罪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判認定的行為屬于事實判斷錯誤,不符合案件的客觀真相。趙明利在指控的4次提貨行為發(fā)生期間及發(fā)生后,仍持續(xù)進行轉賬支付貨款,并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能力,從未否認提貨事實的發(fā)生,亦未實施逃匿行為。
“趙明利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再審判決指出,認定趙明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對于市場經濟中的正常商業(yè)糾紛,如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可以獲得司法救濟,就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后救濟手段?!弊罡叻ㄔ旱诙不胤ㄍヘ撠熑吮硎?,原二審判決混淆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進而對一個地區(qū)的營商環(huán)境造成較大損害。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對于一個民商法領域的履約行為,原審判決將其認定為詐騙犯罪的行為,甚為不當,“本案改判不僅還被告人個人以清白,更對于增強企業(yè)家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干事創(chuàng)業(yè)信心具有重要的引導意義”。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趙明利無罪,還判決對已經執(zhí)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宣判后,審判長亦向申訴人釋明,可依規(guī)申請國家賠償。
“經過20多年后終于平反昭雪,還了他清白,也了結心愿?!鄙暝V人馬英杰在庭后表示,自己將替故去的丈夫申請國家賠償,“這么多年損失太多了,什么都沒有了?!?/p>
參與旁聽的遼寧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李宗勝表示,司法機關以前大多關注重大冤案的平反,這次糾正的卻是較為普通的刑事案件,體現了有錯必糾的原則,“司法機關通過糾錯涉民企冤假錯案,審慎衡量罪與非罪,釋放護航民企的信號,進一步劃清經濟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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