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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男子攔路扇老師”:冤冤相報擴展開,將敗壞公序良俗
今天(12月21日)有媒體報道說,對昨天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20年后攔路扇老師耳光”的新聞,河南洛陽有關方面回應稱,因為社會關注度很高,所以很慎重,目前案件尚未定性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還待進一步調查結果。
在分清行為人扇打教師的具體行為究竟構成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上,這種慎重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扇打教師的行為,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案件,都應該對行為人及其行為予以堅決的譴責,并對行為人進行嚴肅的處罰,非此則不足以維護教師權利,保證教師安全,樹立教師尊嚴。教師的尊嚴和體面,并非僅僅是教師個人的尊嚴和體面,而是整個社會的尊嚴和體面。
由此,才更有必要厘清“20年后攔路扇老師耳光”中的是是非非。畢竟,教師的尊嚴和體面,雖然代表整個社會的尊嚴和體面,但同時也應該是內涵著社會公正與正義價值的尊嚴和體面,而非是靠不講道理的強制和強力來維系的面子,更不是誰的拳頭大誰就處于支配地位的叢林尊嚴。小時候你對我兇,長大后我就扇了你,這種以師生彼此肌肉力量消長為基礎的冤冤相報擴展開來,最終將敗壞整個社會的公序良俗,致社會失綱無序。
因此,扇打教師的行為人“十多年沒聯(lián)系的十多個同學與他聯(lián)系,愿意為他作證”,證明被行為人扇打的教師“曾在課堂毆打他”,也就不是問題的關鍵。難道扇打教師的行為人在20年前真的被這個教師毆打過,這就構成了行為人20后以暴還暴的合理理由?若此,則依每個學生的個人主觀感受不同,教師的任何批評性言辭都可能在20年后引發(fā)加諸其身的肢體或語言暴力。這就是說,即使20年前的教師行為真的不合理、不合規(guī)甚至不合法,也不是20年后學生對其加諸暴力傷害的理由。
當然,反過來講,20年后學生對此前給其造成身體和心理傷害的老師加諸暴力行為的不合理、不合規(guī)和不合法,同樣也并不說明20年前教師對學生的上述傷害就是合理、合規(guī)、合法的。恰恰相反,“20年后攔路扇老師耳光”的現(xiàn)象,其實并非只是對教師個人的“報復”,而是對在當下學校仍然不是個別存在的以言辭或“肢體”教育學生現(xiàn)象的“警告”,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學校及其教師應該在教育中尊重學生自尊、保障學生作為未成年人的特殊權利的“提醒”。
如果上述“20年后攔路扇老師耳光”的起因是20年前教師所為,那么,教師的這種行為毫無疑問會對學生的身體、尤其是心理造成較大和長遠的影響。有些情況下,即使教師的行為已經(jīng)明顯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可是,待學生長大意識到這種傷害的性質,則這種從身體傷害而言往往看似不重、都在未成年人身體可承受范圍內的行為,早已過了法定追訴期。但是,實際上,“20年后攔路扇老師耳光”這種私力救濟,并非是對追訴期的僭越,而恰是對教師以肢體或言辭暴力進行教育的行為傳承。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堅決譴責“20年后攔路扇老師耳光”行為的同時,也必須對學校教育、尤其是中小學教育中存在的以肢體或言辭暴力來教育學生的行為進行譴責。在學校教育中,教師以“為你好”“對你負責”為名而實施的肢體或語言暴力,在相當多情況下不會被學生單單以個別行為而被記憶,而是會被當作一種模式被傳承。因此,替被扇打教師報案的學校,是否也應就此檢討和規(guī)范教師的教育行為呢?
(原題為《小時候你對我兇,長大后我就扇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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