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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職務侵占案一審宣判,侵占232萬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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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占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喆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財物;被告人修雨樂在宋喆犯罪過程中與之形成合意,為其提供幫助,構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均應懲處。鑒于宋喆表示認罪,自愿退賠了全部贓款,挽回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依法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修雨樂系從犯,且自愿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案扣押的232.5萬元在判決生效后將依法發(fā)還王寶強工作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p>
(原題為《宋喆等二人職務侵占案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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