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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jié)︱輿論真能綁架司法嗎?
每當洶涌的輿論對司法提出批評,一種慣常的論調便浮出水面,那就是輿論會綁架司法。
輿論真有這么大的作用嗎?
對于認為輿論綁架司法的人,我想問:有哪一個熱點案件,是輿論導致了冤情,令案件的處理背離了正義的原則呢?是聶樹斌案、格吉勒圖案,還是念斌投毒案、趙作海案,甚或佘祥林案、天津老太販槍案?假如沒有輿論對司法的監(jiān)督,那么在司法領域中,權力之手是會伸得更長,還是有所收斂?
建設法治國家,首先要約束權力,輿論在這方面功不可沒。法治不是普法教育,不是天天今日說法,夜夜法制節(jié)目,單方面要求百姓知法守法是刻薄寡恩的法家,而非以限權為己任的法治。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對一切權力的限制。
在所有的國家權力中,刑罰最為可怕,它直接針對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這種權力腐化濫用,后果不堪設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過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卻是污染的水源。相比隨時可能被濫用的刑罰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其實微不足道。
法律人應該足夠的理性,但是理性必須受制于良知的約束。圣雄甘地說,有七樣東西能夠毀滅人類,一種是沒有道德原則的政治,一種是沒有是非觀念的知識。
1942年1月20日,柏林郊區(qū),萬湖別墅,漫天飛雪,第三帝國的最高級別官員召開了一場會議,史稱“萬湖會議”。在這場會議中,納粹出臺了針對猶太人的“最終解決方法”,與會者制定了一個詳細的各國屠殺猶太人的分配清單,德國人以其特有的理性和嚴謹在這座風景秀美的別墅中勾圈劃點,精心策劃,分配指標,殺人居然精確到個數(shù)。與會的15人中,有8人擁有博士學位,而且大部分是法學博士。會議持續(xù)了九十分鐘,最終導致六百萬猶太人的生命終結。
作為法律人,我們接受了太多技術主義訓練,擁有很多的法律知識。但是,如果沒有良知的約束,法律技術主義比法盲更可怕,這種技術主義惟權力馬首是瞻,為權力的需要提供各種精致的論證,充分奉行領導的看法就是“根本大法”。
法學是一種關于權利與義務的科學,而權利和義務與道德規(guī)范有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無論如何定義法律,法律在原則上都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刑事懲罰的一個重要依據(jù)就是在道義上是否值得懲罰,因此,任何人都有權利就此發(fā)表看法,這不取決于他的職業(yè)、他的學歷、他的財富,而只是因為他是一個人,一個擁有理性和良知的人。
如果刑法問題只有法律人士才可以發(fā)表見解,如何保證這少數(shù)群體不會受到權力的收買呢?在納粹德國,就有許多法律學者以學術的名義,將犯罪與道德完全剝離,視犯罪為一種“疾病”,罪犯也就成了“病人”,當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齊觀,那么專家就可以將任何讓政府不爽的行為冠以“疾病”的名義對其實施強制性的“治療”。對此,“病人”以及民眾都無法質疑,因為專家使用的是“治療”、“疾病”等專業(yè)概念,對于這些專業(yè)概念,普羅大眾根本沒有發(fā)言權。
馬克思?韋伯早就預見了這一切。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的結尾,他發(fā)出了先知般的預言:“縱欲者沒有心肝,專家沒有靈魂”,這不幸成為了事實。當我立志以學術為業(yè),我就要不斷地告誡自己應當知道將靈魂安放何處。
無可否認,輿論有可能為某些勢力所利用,西太后般對義和拳的利用在歷史屢見不鮮。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也一再提醒人們警惕多數(shù)人的暴政,并認為這是民主制度的悖論,如果不妥善處理好這個問題,民主將會被其自身所摧毀。
但是,托氏又很高興地發(fā)現(xiàn),在美國,對抗這種問題的最有效武器就是法律界,“當美國人民任其激情發(fā)作,陶醉于理想而忘行時,會感到法學家對他們施有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他們冷靜和安定下來。法學家秘而不宣地用他們的貴族習性去對抗民主的本能,用他們對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對抗民主對新鮮事物的熱愛,用他們的謹慎觀點去對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們對規(guī)范的愛好去對抗民主對制度的輕視,用他們處事沉著的習慣去對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學界對抗民主的最醒目工具?!?/p>
沒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機器,沒有理性的感性則是狂熱的激情。法律人應當平衡理性與感性。既要超越輿論的偏見與盲目,防止多數(shù)人的暴政,也要尊重輿論的感性表達。
法律承載著人類共通的道德規(guī)范,理應尊重每個個體的尊嚴,通過正當程序讓正義在每個個案中得到踐行。如果一種輿論為人所蠱惑利用,突破人類基本的道德良知,踐踏個體的尊嚴,法律必須超越這種偏見。
但與此同時,作為理性的法律人,我們需要輿論去喚醒我們的感性,以免良知在技術主義的深淵中沉睡不醒。
愿我們可以不嘲笑、不悲嘆、不咒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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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jié)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jié)”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yè)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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