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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里住了這么久,還沒有居住權?”關于居住權的那些事
《民法典》中與婚姻生活相關改動最大的就是“居住權”這一項權利了,很多人在一開始聽到“居住權”的時候很容易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比如“我只要在這個房子里住了,我就享有居住權”“房子雖然不是我的,但是我對這個房子做出了貢獻,我理應享有這個房子的居住權”……

但其實這樣的想法都是不對的。
以前的“居住權”實質(zhì)上是一種債權,而不是物權。比如過往的婚姻法中有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但是,現(xiàn)在《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居住權”是一種新的物權。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房屋享有的權益,主要是“所有權”或者“租賃使用權”,前者通過購買、過戶獲得,后者通過租借并支付租金獲得。與這兩者不同的是,居住權是居住權人無償使用房屋的權利,簡單來講就是我既不用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又不用支付租金就能在該房屋居住。

一般而言,居住權是基于雙方的約定而產(chǎn)生,并簽訂居住權合同,向登記機構(gòu)申請居住權登記,《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沒有進行居住權登記的,就不可能享有“居住權”了。并且,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原則上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滅。
所以,要想對這個房子享有居住權,那么就一定要設立書面的居住權合同并約定有效期,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這樣才能確保享有“居住權”,單純在這個房子住了十幾二十年,或者對這個房子具有很大貢獻都不能自然地享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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