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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能否對一方婚前房產(chǎn)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出臺以后,居住權的問題引起了廣大群眾的關注。在這其中,尤其以離婚后居住定所的離異人士以及“以房養(yǎng)老”的孤寡老人為主。

在離婚案件中,有不少當事人都會詢問律師關于居住權的設立問題,而其中問的比較多的就是能否對一方的婚前房產(chǎn)設立居住權,今天律師就給大家說說關于居住權的事。
一、離婚后沒有住所,可以就對方的婚前房產(chǎn)設立居住權嗎?
居住權屬于他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在他人的房子上設立可以居住的權利,因此必須征得產(chǎn)權人的同意。目前,我國居住權的設立有且僅有兩種形式:合同約定和遺囑確定;但不管是哪種形式,都必須經(jīng)過產(chǎn)權所有人的同意。
二、設立居住權后不住,可以租出去嗎?
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只有占有、使用權,而無收益權,一般情況下居住權人只能居住在約定居住權的房屋內(nèi),而不能將之租出去以收取租金。但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居住權人可以將其出租并收取租金利益,那也是可以的。

三、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如上所說,居住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在居住權合同約定的居住期滿之后或者居住權人死亡之時,居住權直接滅失,無法被繼承或者約定給其他人。如果想要給自己的子女一個住所保障,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子女的居住權。
四、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被賣了,還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嗎?
有居住權的房屋是可以被買賣的,但是居住權無法轉(zhuǎn)移,如果房屋產(chǎn)權發(fā)生變化,并不影響到居住權的實施,仍然可以居住在該房內(nèi)。但在實踐中,一般很少有人會購買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然很有可能會出現(xiàn)“房子是我的,但是沒辦法住”的情況。

當然,設立居住權后一定要記得去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手續(xù),如果沒有登記,那么就不存在居住權了。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通過遺囑設立的居住權,自繼承開始時設立,登記并非生效要件。,而要想對抗善意第三人,則可以在取得居住權之后向登記機構(gòu)申請登記居住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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