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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牡丹江原書記收5萬美元,將行賄者女兒塞進當地單位
今年8月初公布的《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黑03刑終16號》顯示,已落馬的牡丹江市委原書記張晶川曾在住處收受5萬美元,之后將行賄者的女兒安排進了當地一家事業(yè)單位工作。
據上述判決書,黑龍江牡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唐紫峰于2012年1月份,在時任牡丹江市市委書記張晶川住處送給張某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315765元),后被告人唐紫峰請托張晶川違規(guī)將其女兒唐某安排到牡丹江市綠色食品發(fā)展中心工作。唐紫峰后于2017年1月6日被偵查部門傳喚到案。
公開資料顯示,牡丹江市綠色食品發(fā)展中心為牡丹江市農業(yè)委員會直屬事業(yè)單位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唐紫峰犯行賄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黑0382刑初11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唐紫峰服判,不上訴。但是,原公訴機關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
密山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為: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刑初110號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人唐紫峰行賄行為發(fā)生于2012年1月。該判決認定行賄行為發(fā)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援引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同時援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作為量刑起點,按照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決,判處被告人唐紫峰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沒有并處罰金是不正確的。
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唐紫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一審法院定罪準確。原審被告人唐紫峰的行賄行為發(fā)生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審法院審判本案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已發(fā)布施行,修改了行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修正后的刑法及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審被告人唐紫峰行賄數額為315765元,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修正后的刑法,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決原審被告人唐紫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這不是張晶川首次被披露收錢幫人安排工作。
據看法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對兩起行賄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其中,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張維修涉嫌行賄案在密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在時任牡丹江市委書記張晶川辦公室內,張維修為其女兒安排工作一事,送給張晶川10萬元的銀行卡。
該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晶川證言。最終,張維修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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