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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女孩因文身就學受阻,經調解文身店賠償1萬精神撫慰金
明知對方未成年,文身店依然為只有14歲的姑娘提供了文身服務。年輕人一時好奇的文身行為,卻讓自己不久后無法通過入學體檢,而與自己心儀的專業(yè)失之交臂。因協(xié)商賠償不成,姑娘和監(jiān)護人起訴文身店,要求被告承擔正規(guī)醫(yī)院清洗文身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害金。
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5月25日從浙江衢州市柯城區(qū)檢察院獲悉,該院支持這起民事侵權案件的訴訟,積極幫助當事未成年人合理維權。經法院調解,文身店主最終向當事未成年人賠禮道歉、退還文身費用750元,同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去年中,14歲的初中生小玲(化名)因覺得文身很酷,就到市區(qū)某文身店咨詢文身相關事宜。店主張某明知小玲未成年,仍為其手腕和小腿處文上圖案,并收取750元文身費。
小玲一開始未意識到文身的嚴重性,直到不久后中專入學體檢時,因身上兩處文身,小玲未能通過學校的入學體檢,與心儀的專業(yè)失之交臂,她才對自己當時的決定懊悔不已。
此后,小玲的父親帶著她多次到文身店與店主張某協(xié)商賠償,并提出要帶女兒去正規(guī)醫(yī)院清洗文身,費用由張某承擔。張某拒絕,僅同意幫小玲在店內清洗文身。
一次偶然的機會,柯城區(qū)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辦公室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小玲因文身導致就學專業(yè)受阻。經檢察官調查走訪發(fā)現(xiàn),張某文身店墻上雖張貼“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提醒圖標,但對未成年人的消費要求,張某未做到善意勸導和拒絕。其明知小玲系未成年人仍為她提供文身服務,在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張某無證開展清洗文身醫(yī)療美容服務,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將侵害不特定公眾的身體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認為,14周歲的小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和認知能力尚未成熟,尚不能正確認識文身對其身體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繼而導致正常就學、就業(yè)受阻。根據小玲的申請,柯城檢察院支持小玲起訴張某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要求張某返還其文身費用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萬元。
2023年5月9日,柯城區(qū)法院受理該案,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官主持調解,被告張某對原告及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真實性表示無異議。
經檢察官和法官釋法說理,小玲和張某都意識到自己的過錯。張某明知小玲還沒成年的情況下未盡到規(guī)勸義務,為牟利仍為其提供文身服務的過錯。小玲主動尋求文身,本身存在一定過錯,但念及其當時只有14周歲,心智尚未健全,思慮不周,極易一時沖動,且清洗文身費用高難度大周期長。征求雙方的意見后,張某主動賠禮道歉、退還文身費用750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2022年6月,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還專門印發(fā)《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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