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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修例: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須先取得特首證明書
黃梓熒/@大灣區(qū)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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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20日就《法律執(zhí)業(yè)者條例》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以適當處理不具有香港全面執(zhí)業(yè)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事宜,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精神。律政司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就任何涉及國安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于以專案方式認可有關人士的命令之前,須根據(jù)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并取得證明書。
律政司表示,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于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zhì),包括但不限于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jù)香港國安法或者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安而采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責任編輯:王卉
圖片編輯:沈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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