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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南寧市委原書記的富豪獲不起訴
企業(yè)家行賄官員而未被起訴再添新例。
廣西梧州市當?shù)刂髽I(yè)家郭家萬卷入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書記余遠輝案。
2008年間,他向時任梧州市委書記余遠輝提出請托,為其建設的五星級酒店項目獲取財政獎勵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和繼續(xù)獲得余遠輝的幫助,郭家萬出資21.1萬元為余遠輝夫婦提供了兩套房屋的裝修,并以虛假承租房屋的形式再送給余遠輝夫婦租金20萬元。
不過,檢察機關認為,盡管郭家萬和廣西梧州國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實施了行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最終決定對郭家萬不起訴。
近期,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wǎng)公開的一份不起訴決定書披露了上述案情。
余遠輝是十八大后中紀委在廣西打落的“第二虎”,在其之前廣西自治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達球亦告落馬。
公開簡歷顯示,余遠輝,出生于1964年1月,廣西恭城人。2001年—2006年,他擔任共青團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委員會書記。2006年,他從共青團系統(tǒng)調至地方主政,擔任梧州市委副書記、市長。2008年—2013年,他先后擔任梧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黨委常委、梧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等職務。2013年5月,他從自治區(qū)委秘書長轉任首府南寧市委書記。2015年5月22日,余遠輝落馬被查。
2017年4月2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一案。余遠輝因受賄881余萬元人民幣,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梧州富豪涉案
《財經(jīng)》此前報道稱,從自治區(qū)委秘書長轉任首府南寧市委書記的余遠輝,作為彼時最年輕的部級官員,身為中央候補委員,曾被視為明日之星。余遠輝在梧州的幾年,最引人注目的是2007年在中共十七大上以市長身份當選為中央候補委員。
上述報道還稱,余遠輝當梧州市長時,幾名當?shù)乩习鍦愬X幫他向時任中辦主任令計劃輸送數(shù)千萬元的利益,才使他走上升官的快車道。余遠輝落馬被查后,他的司機方學峰跳江自殺,
多名與余遠輝關系密切的老板被有關部門帶走協(xié)助調查。
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記者注意到,郭家萬就是彼時被帶走協(xié)助調查的對象之一,余遠輝落馬3個余月后,向余遠輝行賄的郭家萬亦被有關辦案部門監(jiān)視居住。
2018年4月11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公開的〔2018〕6號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被不起訴人郭家萬,男,出生于1965年,漢族,研究生文化,廣西梧州國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涉嫌行賄,經(jīng)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9月3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經(jīng)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9月30日被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10月16日被長沙市望城區(qū)公安局逮捕;經(jīng)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7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
郭家萬是梧州市當?shù)氐闹髽I(yè)家和本土富豪,建設了梧州首家五星級酒店——梧州國龍國際大酒店。該酒店毗鄰梧州市委市政府大樓,是梧州的地標性建筑之一。
公開信息顯示,郭家萬執(zhí)掌的國龍集團成立于1999年,是集民生住宅、大型商場、酒店管理、餐飲娛樂、文化旅游、再生資源、塑料化工、橡膠科技和碼頭運輸?shù)犬a(chǎn)業(yè)為一體的大型企業(yè)集團。
為五星級酒店獲得財政獎勵行賄40余萬
郭家萬首次被取保候審后,湖南省另一檢察院披露了郭家萬涉及的另一宗案件信息。
2016年3月24日,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依法對陳燕紅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陳燕紅伙同余遠輝,利用余遠輝的職務便利,為郭家萬、孟小華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郭家萬、孟小華所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同年4月6日,郴州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決定,依法對曹永順以涉嫌貪污罪決定逮捕。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郭家萬涉嫌行賄一案在偵查終結后,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上述不起訴決定書顯示,2017年7月27日,郭家萬涉嫌行賄案由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偵查機關又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7年10月11日補查重報; 2017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7年12月22日補查重報。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2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上述不起訴決定書還顯示,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郭家萬是廣西梧州**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2008年間,**公司參與五星級酒店項目的建設。郭家萬代表**公司向時任中共梧州市委書記***提出請托,為**公司建設五星級酒店項目獲取財政獎勵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和繼續(xù)獲得***幫助,郭家萬出資21.1萬元為***夫婦提供兩套房屋的裝修,并以虛假承租房屋的形式給***夫婦租金20萬元,以上共計41.1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工商信息發(fā)現(xiàn),廣西梧州**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即是廣西梧州國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冊資本6200萬元,郭家萬持有該公司100%股份。
此外,中共梧州市委書記***即是落馬的廣西“第二虎”余遠輝。公開信息顯示,2008年—2009年,余遠輝擔任梧州市委書記。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廣西梧州國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2018年2月6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廣西梧州國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家萬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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