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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急剎車致拉環(huán)突然脫落,受傷乘客被切脾、肺葉獲賠43萬
因為公交車司機一個急剎車,致拉環(huán)脫落,乘客陸晗(化名)被甩至車頭后受傷,被切除了脾、肺葉,分別構成八級、九級、十級傷殘。
之后,陸晗與公交車所屬的公交公司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為此告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其各類費用46萬余元。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判處公交公司賠償陸晗433232.6元。
2016年10月10日8時30分許,陸晗乘坐駕駛員章成(化名)駕駛的公交車行駛至水城路仙霞路北處,章成突然急剎車,致陸晗抓住的拉環(huán)突然脫落,慣力致陸晗被甩至車頭位置后受傷。
事發(fā)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章成負全部責任。司法鑒定結論為陸晗胸部、腹部等多處交通傷,致脾切除、肺葉切除及膈肌修補術等后遺癥,分別構成八級、九級、十級傷殘。傷后一期治療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酌情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yǎng)15日。
因為其與章成所在的公交公司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陸晗起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6萬余元。
公交公司表示,首先對事故經過與責任認定無異議,章成確系其公司員工,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公司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其公司的醫(yī)療費96150.19元等費用要求扣除,同時不同意支付誤工費。其余費用均按照法定酌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確認陸晗的損失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為相關的賠償范圍和數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法合理為限,最終綜合各類因素后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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