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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麟系”犯罪集團騙取客戶超十億,吳秉麟等三首犯被判無期

2017年7月4日上午,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吳秉麟等三十三名被告人、寧夏興麟房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五家被告單位合同詐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吳秉麟、劉愛平、盧金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張有志、郝利強、章寶軍、高海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馬永富、史蕊、賈瓊等二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二萬元,剝奪被告人馬永富政治權利四年;判處寧夏興麟房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等五家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至五百萬元;已凍結、扣押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處置。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秉麟伙同劉愛平、盧金磊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jīng)營的房產(chǎn)中介業(yè)務,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客戶資金達10億余元,吳秉麟等三十三名被告人及五家被告單位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吳秉麟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其中吳秉麟、劉愛平、盧金磊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分別為主犯、從犯。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秉麟等人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及系犯罪集團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及各被告人、各被告單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所起作用,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原題為《“興麟系”合同詐騙案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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