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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原縣委書記李波受賄案續(xù):一被抓證人被解除監(jiān)視居住
2月14日,因卷入四川省合江縣原縣委書記李波受賄案,被警方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刑事拘留的證人李梅,拿到了警方出具的《解除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恢復自由。
決定書顯示的日期是2017年2月10日,解除監(jiān)視居住的理由,系“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李梅的律師曾維昶告訴澎湃新聞,如果警方未對李梅采取其他刑事強制措施,法律上可認為是撤銷案件;據(jù)他了解,李波受賄案中其他被抓的證人,也已被釋放。
2016年12月30日,四川省瀘州中院對李波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波受賄2483萬,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李波當庭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per.cn)此前報道,檢方指控李波受賄4383萬,而他本人僅承認4萬元。該案庭審先后進行四次,總計耗時10天半。庭審期間,曾有5名出庭證人當庭“翻供”,否認他們在偵查階段做出的曾向李波行賄的相關(guān)證言。
但第三次庭審結(jié)束之后, 5名出庭證人中,李波的妹妹李梅等3人被瀘州警方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偽證罪抓獲,另2名證人一度失聯(lián)。
據(jù)李梅的律師曾維昶介紹,2016年8月9日下午,瀘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以拘傳的名義將李梅帶走。次日,瀘州市敘永縣公安局正式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對李梅刑事拘留。8月11日,敘永縣公安局對李梅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9月27日起,警方對李梅采取的“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在李梅丈夫租住的房子內(nèi)執(zhí)行。
曾維昶稱,2017年1月10日,經(jīng)申請,李梅被解除監(jiān)視居住,回家過年。2月14日,李梅拿到了警方出具的《解除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完全恢復自由。曾維昶告訴澎湃新聞,據(jù)他目前了解到的情況,該案其他幾名被抓的證人已在李梅之前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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