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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致11人受傷公交車縱火案被告一審被判死刑
李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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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12月30日報道,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依法對一起致多人受傷的公交車縱火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宋彥立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11月21日18時17分許,被告人宋彥立在柳州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一輛公交車上放火,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傷、6人受輕傷、3人受輕微傷,價值445200元的公交車被燒毀。宋彥立作案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于同月24日晚在廣西梧州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一審認為,被告人宋彥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放火罪。宋彥立犯罪性質(zhì)和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犯罪后果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且毫無悔罪表現(xiàn),依法應(yīng)當(dāng)予以嚴懲,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原題為《柳州致多人受傷公交車縱火案被告一審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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