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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警方的雙重標準:敲鑼送表揚錦旗無責,批評錦旗上路被拘
【編者按】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zhí)業(yè)21年,現(xiàn)任重慶律師協(xié)會刑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曾代理不雅視頻趙紅霞、四川交警開房丟槍等有影響的大要案,對刑事辯護案件實務較為熟悉。


四川綿陽市三臺縣百頃鎮(zhèn)人馮勇軍因給政府部門送“不作為”錦旗,被當?shù)鼐揭陨嫦臃欠ㄓ涡?、示威的罪名刑拘。曾?jīng),馮勇軍敲鑼打鼓給三臺縣政府部門送表揚錦旗,一路暢通無阻,也無人給他定罪。三臺警方的雙重標準令人驚嘆!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則構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參與送“不作為”錦旗的九名村民的行為是否達到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標準。從主觀目的分析,他們送錦旗,是因村里水庫污染問題延續(xù)多年,雖環(huán)保局在村民的反映下多次下達整改通知,但是村民認為沒有達到效果。所以,村民或許僅僅是想表達對相關部門的不作為不滿或者基于公益目的,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繼續(xù)推進環(huán)境污染的解決進度。當然,最終以依法查證的證據(jù)事實才能確定。
同時,從客觀行為上分析,這九個人的行為也未必算得上非法游行、示威。送錦旗的人數(shù)僅九人,其中一人為馮某的父親,其余七人均為年齡較大的村民,而且系深受污染其害的村民。按當事人及圖片、視頻反映,送錦旗的九人似既沒有排成一排阻斷人行道通行,也沒有沿途不停敲鑼打鼓高呼口號,他們只是抬著錦旗默默地走。

按照法律規(guī)定,構成本罪,不僅是未經(jīng)批準,還應當同時具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那么問題來了,九人是否構成人數(shù)眾多,是否達到了游行示威的規(guī)模要求,其客觀行為是否達到足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這些都值得懷疑。
司法實踐中認定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是指造成社會秩序、交通秩序混亂,如果本案最終以本罪定罪量刑,司法機關有必要搜集確實充分的證據(jù)。
另外本案中涉及到刑法的公平性問題。澎湃新聞報道稱,馮勇軍在2007和2014年都給縣里相關部門送過表揚的錦旗,有視頻證實馮勇軍當時的隊伍一路敲鑼打鼓,沿途沒有人管理,有關部門也笑納了錦旗。然而,這一次馮勇軍等人的行為從原來對行政機關工作的認可轉向了不滿意,若按警方此次的標準,之前送錦旗表揚的行為也涉嫌構成非法游行示威罪,公安機關當初是否進行立案追訴,如果沒有,是否涉嫌瀆職?
類似的“游行”行為身邊比比皆是,如我們在媒體報道的某些縣官離任時,成百上千名群眾所謂的”自發(fā)組織”送行,其行為及規(guī)模遠遠超過了本案的人數(shù)和規(guī)模,從刑法適用的公平性來講,如果這九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那些“送行”的行為是否都應當作為犯罪處理,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國家公權力機關應當對民眾表達對政府不滿的行為有一定的寬容度和容忍度,而不是動輒運用刑法追訴表達不滿訴求的民眾,這樣會有刑法適用得不當之嫌,而且,還有誰還敢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表達批評?更應謹防用口袋罪朝表達不滿意見的人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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