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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羋月傳》為何變成耗時一年多的“羋月案”?
81集的《羋月傳》劇終半年有余,但圍繞著《羋月傳》的官司持續(xù)了一年多還在“未完待續(xù)”?!读d月傳》小說作者、編劇(之一)蔣勝男,訴編劇(之一)王小平及劇作單位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下簡稱花兒影視),侵害其小說作者原著權及電視劇編劇署名權一案,7月6日起進行了為期兩天的庭前會議,原、被告雙方均比對了蔣勝男創(chuàng)作劇本與王小平創(chuàng)作劇本(劇)的異同。法院宣布將擇日開庭,初定于本月18日上午,屆時可能會采用網(wǎng)絡直播的形式。

從原告蔣勝男的訴訟請求上看:1、在《羋月傳》電視劇官方海報、《羋月傳》片花載明“根據(jù)蔣勝男《羋月傳》同名小說改編”;2、停止在電視連續(xù)劇、發(fā)布會、微博等處擅自署名“總編?。和跣∑健?;3、在《羋月傳》電視劇官方海報、《羋月傳》片花上署名蔣勝男編劇身份;4、在微博、優(yōu)秀作品申報書等載體上不得擅自署名“編劇:王小平、蔣勝男”;5、被告在三家指定媒體上賠禮道歉;6、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元。
讀者也許會奇怪,為什么《羋月傳》都播完半年了,蔣勝男對于著作權、署名權的訴求卻持續(xù)至今?事實上,2015年4月3日,蔣勝男已起訴至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指控王小平、花兒影視兩被告侵害原告作為《羋月傳》小說原著作者及《羋月傳》電視劇編劇的署名權,只是案件一波三折,原本該案涉及知識產權庭前準備就頗復雜,又經(jīng)歷了電視劇未播時被告要求劇本保密、原定開庭前原告細化訴求被告要求延長取證期,導致這場開始于《羋月傳》宣傳期的案子,直到《羋月傳》結束都未正式開庭。
《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與《羋月傳》劇版權擁有者花兒影視,一個在去年賺了1350萬元的版稅,另一個以3億元成本,通過版權出售、廣告銷售、延伸版權授權、生態(tài)產品開發(fā)等,收益30億元,是什么讓這個超級IP的原創(chuàng)團隊撕裂的?關鍵得明晰《羋月傳》小說與劇本的關系。

2009年蔣勝男在網(wǎng)上貼出部份《羋月傳》章節(jié)(當時叫《大秦宣太后》),后經(jīng)《甄嬛傳》作者流瀲紫介紹,蔣勝男認識了《甄嬛傳》導演鄭曉龍。2012年夏,蔣勝男將《羋月傳》的故事大綱和人物小傳發(fā)給花兒影視,隨后與后者簽署了《電視劇劇本創(chuàng)作合同》。簽約時合同明確約定“該作品系乙方原創(chuàng)小說(還未出版)改編劇本,依據(jù)《著作權法》第十五條,乙方享有原小說的發(fā)表和出版權利?!?/p>
2013年7月,雙方簽署補充協(xié)議,約定小說的出版發(fā)行(包括網(wǎng)絡傳播)須與電視劇同期,落款時間為2012年11月18日。蔣勝男稱2014年7月她曾與制片方多次溝通,后者曾口頭同意將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分卷出版,因此她才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但2015年11月花兒影視訴蔣勝男違約出版,一審勝訴,蔣勝男提出上訴。二審時因電視劇已公映,小說的出版、發(fā)行時間限制條件被解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簽署的這個補充協(xié)議顯示“乙方(蔣勝男)同意在電視劇片頭署名原創(chuàng)編劇”,雙方均表示“原創(chuàng)編劇”的署名方式為對方提出,同時雙方對“原創(chuàng)編劇”的定義不盡相同,蔣勝男方認為這是對作品系自己原創(chuàng)的表述,而王小平方則更傾向于解釋為“原作創(chuàng)意人”。編劇余飛則表示,在編劇行業(yè)內所謂原創(chuàng)編劇為自己寫完自己賣,除此情況之外都為甲方乙方合作或委托,版權歸甲,乙方擁有署名權報酬權,個別情況大腕能保留拍攝權之外其他權益,但蔣勝男顯然不屬于這種情況。

而被告王小平則稱,蔣勝男開始創(chuàng)作劇本后公司與她商談,說蔣勝男是個影視劇編劇新手,希望她參與策劃和創(chuàng)作,成為編劇之一。并表示,在2015年8月底溫州鹿城法院寄來蔣勝男作為證據(jù)提交的五卷《羋月傳》小說前,未看過她的一個字的小說。她對于劇本創(chuàng)作的工作分工描述與蔣勝男截然不同,她表示從2012年11月到2013年年初,她們反復開會,蔣勝男根據(jù)大家的意見將自己的分集大綱多次修改。后來公司就把審閱蔣勝男劇本的任務交給她,由她提出閱稿意見。
2013年7月,制片人曹平要她接下這個項目做編劇,8月底花兒影視與王小平簽署了編劇合同。王小平稱從劇本十二集之后,蔣勝男每一集的劇本初稿都直接發(fā)給她,通過郵件或電話的方式,由她提出對人物、情節(jié)和細節(jié)的各種修改建議給蔣勝男,后者改過后再發(fā)給她,由她進行二度創(chuàng)作。蔣勝男表示初稿原先是發(fā)給曹平及其助理,后改發(fā)曹平及王小平。
王小平稱自己和蔣勝男的合作一直延續(xù)到2014年3月,蔣勝男完成了53集初稿,她在4月初也完成了自己的50集初稿,時間表述與蔣勝男基本一致。4月中,王小平根據(jù)鄭曉龍和制片方的意見,開始了劇本第二稿的修改,直到拍攝開始,前后一共修改過六稿。王小平堅稱,蔣勝男一直知道自己是編劇之一,鄭曉龍也曾在在采訪中表示,“原創(chuàng)編劇是蔣勝男要求的,因為她當時也知道,劇本編劇除了她還有幾個人參與?!比欢Y勝男稱自己是在2014年劇的宣傳海報上才發(fā)現(xiàn)自己并非唯一編劇的,這份驚訝成為后續(xù)連環(huán)訴訟的引線。
蔣勝男稱2014年6月份《羋月傳》正式啟動對外宣傳,但出現(xiàn)在《羋月傳》電視劇官方海報署名上的編劇竟增加了王小平,這讓原先以為自己是唯一編劇的蔣勝男十分驚訝。她認為在自己進行劇本創(chuàng)作時,王小平只是作為導演方提出過寥寥幾點審稿意見而已,難以同列編劇。同時她發(fā)現(xiàn)當時《羋月傳》電視劇官方海報及其他宣傳資料中也沒有注明根據(jù)她的小說進行改編。11月8日,制片人曹平以澄清市面上的同類侵權小說為由,要求蔣勝男發(fā)布一項聲明,內容為“由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出品、鄭曉龍導演執(zhí)導的電視連續(xù)劇是由編劇蔣勝男、王小平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說或根據(jù)任何原著小說改編完成的情況”,被蔣勝男拒絕。
2015年4月3日,蔣勝男起訴王小平、花兒影視兩被告侵害原告作為《羋月傳》小說原著作者及《羋月傳》電視劇編劇的署名權。同年花兒影視訴蔣勝男違約出版;次年王小平訴蔣勝男名譽侵權;王小平訴蔣勝男工作室名譽侵權;今年7月花兒影視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一并告上法院,索賠2000萬元,這兩年五個來回的庭上博弈讓連續(xù)劇《羋月傳》生生變成連續(xù)劇“羋月案”。

案件分析:劇本貢獻程度是關鍵
那么這場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的重點是什么呢?上海華誠律師事務所的吳月琴律師分析:“本案是《羋月傳》原著作者蔣勝男認為制片方花兒影視和電視劇署名總編劇王小平侵犯其署名權的案件。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為著作權人身權利,署名權無法讓與?!吨鳈喾ā返?5條規(guī)定了電視劇編劇作為作者的署名權。因此,《羋月傳》劇本實際作者的確定成為本案的關鍵。由于作者的身份來源于創(chuàng)作,蔣勝男與王小平二人對實際拍攝劇本創(chuàng)作的貢獻程度就可以認定電視劇署名權的歸屬,成為案件的關鍵。”
這兩天進行的比對環(huán)節(jié)對案件的審判有何意義呢?吳月琴表示,“在本案中,存在蔣勝男的原著小說、蔣勝男創(chuàng)作的劇本以及《羋月傳》電視劇實際拍攝劇本3個文本。蔣勝男主張署名權的,是《羋月傳》電視劇實際拍攝的劇本。蔣勝男與王小平對劇本創(chuàng)作的貢獻程度決定了署名權的歸屬,目前雙方對劇本創(chuàng)作過程執(zhí)詞不一,蔣勝男方認為劇本完全由其獨立創(chuàng)作,而制片方則提出由于蔣勝男創(chuàng)作劇本不符合原合同要求,另請王小平創(chuàng)作劇本的事實。此時,劇本對比可以成為判斷貢獻程度的依據(jù)。
若《羋月傳》電視劇實際劇本與蔣勝男劇本不構成實質相似,則劇本的創(chuàng)作可以推論由王小平獨立完成,署名權屬于王小平女士。但此時仍需判斷《羋月傳》電視劇實際劇本與原著小說是否存在改編關系,若存在改編關系,則改編行為需要獲得原著作者許可。若《羋月傳》電視劇實際劇本與蔣勝男劇本沒有實質性改變,那劇本的署名權應當屬于創(chuàng)作者蔣勝男。若《羋月傳》電視劇實際劇本與蔣勝男劇本有實質性的變化,但仍構成實質性相似,則根據(jù)制片方說明可以認為是王小平女士參與了修改,兩人構成合作作者?!?/p>

法律界人士介紹,知識產權的鑒定工作應由第三方中立機構完成,鑒定者的作用等同于證人,鑒定的結論也是要法院判定。本案涉及的劇本,其判定標準藝術性高于科學性,鑒定難度更高,除非雙方指定一家鑒定機構鑒定,否則雙方找不同的鑒定機構所得鑒定結果不同的情況很常見。
7月6日,溫州鹿城區(qū)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進行了兩天(部分)證據(jù)質證,原告蔣勝男的劇本比對由其律師團隊完成,7月7日上午王小平、花兒影視委托編劇余飛作為被告方專家證人進行了劇本比對并接受質證。
那么這兩輪比對的究竟是什么劇本?結果怎樣呢?
蔣勝男律師團隊以《羋月傳》蔣勝男劇本(簡稱“蔣劇本”)與《羋月傳》電視劇進行比對。“蔣劇本”是指2012 年9 月至2014 年3 月原告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給被告二的《羋月傳》劇本,包括故事大綱、人物小傳、分集大綱及分集劇本(1‐53 集)等;電視劇是指被告二于2015 年11 月30 日于北京衛(wèi)視、東方衛(wèi)視及樂視網(wǎng)、騰訊視頻公開放映的《羋月傳》電視?。?-81 集)。
比對內容及比對方法:首先將“蔣劇本”與電視劇按照劇情推演分為“楚國篇”、“秦國篇”、“燕國篇”、“秦國篇2”四個階段,然后分別比對每個階段的相關內容。原告提交的比對文件有三項:(一)“蔣劇本”與電視劇主要人物及人物關系比對。(二)“蔣劇本”與電視劇人物設置比對。(三)“蔣劇本”與電視劇故事情節(jié)主線比對。(四)“蔣劇本”與電視劇具體故事情節(jié)比對。






蔣勝男方從人物關系、人物設置、故事主線、具體情節(jié)等方面進行的比對
結論:(一)主要人物及人物關系方面,電視劇中主要人物設置及人物關系均來自于“蔣劇本”。(二)人物設置比對方面,“蔣劇本”中總計人物設置170 個,電視劇中總計人物設置156 個,電視劇與“蔣劇本”相同人物設置155 個,相同比例99.4%。(三)故事情節(jié)主線方面,將“蔣劇本”與電視劇的故事情節(jié)主線按照劇情時間排布,并根據(jù)抽象層次劃分為三級情節(jié),電視劇與“蔣劇本”故事情節(jié)相比,一級情節(jié)、二級情節(jié)完全相同,三級情節(jié)中91.9%與“蔣劇本”相同??偨Y論:《羋月傳》電視劇與《羋月傳》“蔣劇本”相比,在人物設置、主要人物關系及故事情節(jié)主線方面,接近完全相同。(四)具體故事情節(jié)方面,對表分為:電視劇及劇本場次劃分、電視劇及劇本情節(jié)描述、情節(jié)在本集電視劇中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情節(jié)時長、每集電視劇的時長、本集電視劇中全部相同或近似情節(jié)的總時長、每集電視劇中相同或近似情節(jié)總時長占本集電視劇時長的時間比例。
計算方式:1、每集電視劇中相同或近似情節(jié)時長總和/每集時長=每集相同或近似情節(jié)比例;2、整部電視劇相同或近似時長總和/整部電視劇劇時長=整部電視劇相同或近似情節(jié)比例。
結論:《羋月傳》電視劇與蔣勝男劇本相比,在具體故事情節(jié)方面,相同或近似的情節(jié)比例為58%。

被告方的專家證人是資深編劇、編委會副秘書長余飛,他介紹編委會全稱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lián)合會電視劇工作委員會,是一個半官方、在廣電總局指導下的民間社會團體,他負責學術維權。余飛稱為保證客觀中立,自己沒有接受任何一方的經(jīng)濟報酬。
回憶起與蔣勝男、王小平的交往,余飛說:“2015年2月蔣勝男發(fā)私信給我求助協(xié)會關注支持,后王小平來找到我,我先后將兩人推薦入會,我原本不想?yún)⑴c此事,但后來實在沒辦法才以協(xié)會的身份介入?!庇囡w所比對的兩個劇本均由制作人曹平提供,他回憶稱可能還包括故事大綱。蔣勝男、王小平分別是《羋月傳》兩稿劇本的編劇,本次比對的訴求是鑒定兩稿劇本的差異性。比對工作由余飛與助手共同完成,工作量各半,同時他表示因為工作量太大并未對內容完全審對。
對比方法:先將兩稿劇本中每集主要內容分為情節(jié)點組成的大綱,再將具有相同或相似情節(jié)點的場次進行統(tǒng)計,并算出這些場次中相同或相似內容的具體字數(shù)。
1、對于整體內容基本相同,或者進行了部分修改和調整,但情節(jié)走向不變的場次,這種情況評估為“基本相同”。
2、對于部分構成元素(比如人物、事件)相同,或部分文字相同,但總體經(jīng)過明顯修改后情節(jié)架構發(fā)生重大變化,這種情況評估為“重大修改”。
3、除以上兩種之外的情況,一般評估為“完全不同”。
將“基本相同”“重大修改”和“完全不同”的各自總字數(shù)計算出在某一集中各自所占的百分比,最后求出全劇的三種百分比平均值。
結論:王小平劇本總字數(shù):830356。其中基本相同總字數(shù):195194,占比23.5%(195194/830356×100%≈23.5%);重大修改總字數(shù):233776,占比28.2%(233776/830356×100%≈28.2%);完全不同部分占比48.3%(1-23.5%-28.2%=48.3%)。
余飛當庭表示:“蔣、王兩本具體的臺詞相比核心事件區(qū)別更大,但不排除這是合作創(chuàng)作的結果,至于大事件、立意、人物性格上基本相同?!?/p>

案件分析:怎么比對更合理?
原告比對的是蔣勝男劇本與電視劇,被告比對的是王小平劇本與蔣勝男劇本,那么哪種比對更合理呢?吳月琴認為電視劇的元素復雜,表演、音樂、制作、后期等工序都會改變劇本的呈現(xiàn)效果,所以比對最好排除跟編劇角色創(chuàng)作無關的內容,相對直觀的是用劇本對劇本。
比對人方面原告采用律師團,而被告采用第三方編?。ú慌懦c被告有私人關系),那么雙方采用的比對人是否有資格承擔比對?吳月琴解釋原告、被告都有舉證的責任,同時從資深的角度舉證本身也是合理的,法院對證據(jù)的認定主要是看證據(jù)的證明力,查明事實,至于被告或者原告的證人什么關系,這一般不會在認定中產生什么影響。
原告、被告雙方采用的比對方式不同,那么哪種相對合理呢?吳月琴表示在著作權的鑒定上,首先要確定思想和表達的分界,明確哪些屬于作品中的表達,這是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非思想。思想作為全社會共有的財富,不應為個別人所壟斷,而獨具個性的表達則是思想的獨特表現(xiàn)形式,可以為創(chuàng)作者本人所專有。思想和表達的分界沒有絕對的標尺,在許多情況下難以辨別,需要對個案進行分析判斷。
美國的漢德法官曾在Nichols 訴Universal Pictures Corporation案中提出了“抽象概括法”作為分析工具。這一方法通過將文學作品的主題思想、故事情節(jié)、故事結構等內容層層逐步剝離出去,在概括的過程中,找到一個保護的臨界點。我國有學者提出了“金字塔”形結構,金字塔的底層是具體的文字表達,由下往上可以不斷抽象出情節(jié)設計、故事梗概直到主題思想,隨著抽象和概括程度的不斷提高,最終抽象到“思想”層次,而其下一層即可能是相對的“表達”。
她認為,“目前看來原告的比對方式更接近金字塔式,而被告比對方式為先比每一集的情結點,再比細節(jié)相似度。不能說被告方的比對方式不對,他的比對方式更具體。即便這樣還是沒有辦法判斷哪個更合理。雖然原則是思想加表達,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主觀性的因素,是思想性部分公共領域部分,這方面比對是沒意義的。法院審判會剝掉不受保護的部分,判斷從哪里開始思想部分開始變?yōu)楸磉_部分,這就是原創(chuàng)內容?!?/p>
吳月琴進一步指出英美法的合同定義比較到位,例如會明確規(guī)定編劇需要加工到怎樣的程度才能被稱為“總編劇”,反觀本案的合同,正是諸多定義的不明確性造成了后續(xù)的諸多糾紛。
但最后的審判結果如何,還得看7月18日的《羋月案》大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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