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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法官告廈航:差3分鐘被拒辦登機,起飛卻延誤退票還巨貴
兩年前,還是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法官時,陽曙文就把廈門航空(以下簡稱“廈航”)告上了法庭。
原因并不復雜:2014年6月2日,他從重慶乘機回長沙時,比航空公司規(guī)定的“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牌”晚到3分鐘,被廈航拒辦登機手續(xù)。但他隨后得知,該航班延誤11分鐘才起飛。退票時,他的6折機票還被收取了全票價40%的退票費。
此后,陽曙文把廈航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后,長沙中院二審發(fā)回重審。
5月25日,長沙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再次對簿公堂。今年3月,陽曙文已辭去法官職務。
起訴為“反對霸王條款”
陽曙文訴稱,2014年5月30日,他花費640元(其中機票費510元)在網上通過第三方,購買了一張廈門航空6月2日重慶至長沙的飛機票,航班為MF8488,起飛時間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達重慶機場,這離起飛時間只差27分鐘,與廈航規(guī)定的“必須在起飛前30分鐘辦理登機牌”的規(guī)定相差3分鐘。
廈門航空在機場的服務人員據此拒絕為陽曙文辦理登機手續(xù)。陽曙文與廈航電話溝通中得知,MF8488航班延誤了11分鐘,實際起飛時間為11:56。
陽曙文認為,根據實際起飛時間,他是提前38分鐘到,但廈航仍然拒絕為他辦理登機牌。
陽曙文不得已在11:25購買了其他航班的飛機回長沙。當他向廈航申請辦理退票時,第三方公司和廈航要求按全價票款848元的40%收取手續(xù)費,而當時陽曙文在第三方公司購買的是6折機票。這樣,購買價格510元的機票,退票費為340元。
“這太不合理了,”陽曙文說,“消費者遲到3分鐘,卻要按全價票款來計算手續(xù)費。而航班常常推遲三四個小時起飛,卻不需要支付消費者任何補償,毫無平等可言?!?/p>
隨后,較真的陽曙文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廈航退還全額票款,并補償因被拒絕登機造成的損失。一審時,陽曙文還是在任法官,今年3月他辭掉了法官職務,他表示:“此案的意義不在賠償,而在反對航空公司的霸王條款?!?/strong>
“起飛時間”之爭
2014年9月,黃花機場所在的長沙縣法院黃花法庭一審判決廈航支付陽曙文退票款280余元,但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陽曙文提出上訴。他認為,廈航不但應該退錢,而且應該賠償他耽擱2個多小時才到長沙的誤工損失。
長沙中院二審發(fā)回重審。5月25日,長沙縣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原被告爭議最大的一個焦點是,如何認定“起飛時間”。
在本案中,MF8488航班的計劃起飛時間是11:45,實際起飛時間為11:56。被告認為,廈航只能根據計劃起飛的時間,來界定提前辦理登記牌的時間。根據廈航官網旅客須知——乘機及旅客須知——運輸總條件公示,“廈航及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一般不遲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前90分鐘開始辦理乘機手續(xù);在航班離站時間前30分鐘時,停止辦理乘機手續(xù);上述時間如有變更,廈航將以適當方式告知旅客”。
被告代理人強調:“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即為計劃離站/起飛時間,而非實際離站/起飛時間?!彼?,廈航工作人員有權拒絕未按計劃起飛時間提前半小時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乘客。
對此,陽曙文反駁道:“如果計劃起飛時間是今晚10點,實際起飛時間是明晚10點,推遲了24個小時,那請問你該什么時候辦理登記手續(xù)?”被告遲疑了幾秒說:“這種情況會先辦理登機牌,然后乘客再根據短信通知前來登機?!?/p>
陽曙文接著拿出一張登機牌說:“這上面顯示,‘登機口于起飛前十分鐘關閉’,如果這個‘起飛前’指的是計劃起飛前,那么根據航班經常晚點的情況,豈不是會出現這種情況:乘客還沒開始登機,登機口根據計劃起飛時間已經關閉。這不是亂套了嗎?”
被告對此的回應是:“這與本案無關?!?/p>
航班延誤標準之爭
原被告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航班延誤的標準。
2014年6月2日,MF8488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是11:45,實際起飛時間為11:56。這個事實原被告都表示認可。但被告方提出,當天MF8488航班并不屬于航班延誤。
因為該航班計劃起飛時間雖然推遲了11分鐘,但實際到達時間為13:02?!胺稀睹窈胶桨嗾=y(tǒng)計辦法》[民航發(fā)[2012]88號]中的,‘不晚于落地后計劃開艙門10分鐘’的航班,都為正常航班。”被告代理人解釋。
陽曙文回應:“機票上明確寫明11點45飛,推遲11分鐘才飛,這就是延誤,這是一個常識問題。你們行業(yè)的文件是你們內部考核的規(guī)定,與消費者的實際感受無關?!?/p>
此外,對于被告收取全票價40%的退票費,被告律師也作了較多陳述。
被告介紹,2002年,民航政企分開后,除了航權航線、航班時刻的主管權在民航局外,經營權均在各航空公司,因此各航空公司有權制定退改簽規(guī)則。2004年《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修訂時刪除了退票收取客票價20%退票費的規(guī)定。
被告律師還比較了各家航空公司對低折機票的設限,他介紹,如東航,4.5折及以下客票,票款不退;海航,5.5折以下收取100%的票款;國航,6折以下不允許退票;南航,行業(yè)內最嚴規(guī)定,對7折及以下客票收取各艙位對應公布運價(即y艙全票價)50%的退票費;而廈航,4~6.5折(每次)按經濟艙全票價(y艙)的40%收取,“相對而言是比較寬松的”。
“原告因自身原因無法成行,而該航班上的一個座位被真實地虛耗掉了,因此航空公司的實際損失是原告實際的全部票價?!?被告律師還說。
陽曙文說:“按照廈航的規(guī)定,購買4折以下的機票,消費者因故沒坐飛機,去退票時還要倒給錢給廈航咯?”
此外,原、被告還就航空公司的退票規(guī)定是否屬于合同約定內容有爭議。庭審持續(xù)了2個小時,原告強調被告違約要求賠償,哪怕賠一元錢,但被告拒絕。
最終,法官表示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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