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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教改后遺癥:江蘇沭陽四民辦教師難回編制,起訴政府被駁
曾因激進推進市場化改革而著稱的江蘇“明星官員”仇和離開宿遷已有整整十年,他在其仕途發(fā)跡地——江蘇宿遷留下的“教改后遺癥”,仍在持續(xù)發(fā)酵。
“來去自由,不設門檻”——當年,仇和在公開場合說的這句話,在宿遷市沭陽縣掀起公辦學校教師“轉(zhuǎn)會”民辦學校的浪潮。
然而,在仇和離任后,沭陽的民辦教育開始走下坡路。不少民辦學校教師發(fā)現(xiàn),他們想回到公辦學校的路已被堵死,并非當年仇和所說的“來去自由”。
2015年11月,劉中澤等四位沭陽民辦學校教師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沭陽縣政府和該縣教育局,要求判令教育局恢復原告的公辦學校教師身份。
2016年3月30日,宿遷市中院作出裁定,該案屬原告和原告單位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劉中澤等人的起訴。
而早在201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經(jīng)審查決定,依法對云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仇和在2000年12月卸任沭陽縣委書記,隨后曾任江蘇省宿遷市長、市委書記,江蘇副省長,云南任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云南省委副書記。2015年3月15日,中紀委宣布,仇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diào)查。


2000年左右,在時任縣委書記仇和的帶領下,蘇北小城沭陽開始探索民辦教育改革,鼓勵公民辦學校之間教師無障礙流動。沭陽縣政府、縣教育局曾出臺多個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公辦學校在崗在編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保持事業(yè)身份不變。
今年61歲的劉中澤是四位原告之一。他向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介紹,他從1977年便開始任教,1995年進入公辦沭陽中學,2000年秋季,響應仇和號召,開學后便去了民辦潼陽中學,成為創(chuàng)辦人之一。
劉中澤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那時候,公辦和民辦教師之間的待遇差距很大?!肮k教師一個月1000塊左右,而去民辦學校能夠拿到這個數(shù)字的兩倍。”
劉中澤說,當時很多有能力的教師都被挖去了民辦學校,政府也大力扶持民辦、“冷落”公辦。
2002年,由于在創(chuàng)辦潼陽中學過程中遇到不順,劉中澤重回公辦沭陽中學任教?;貋砗螅拇鰳藴屎推渌k教師完全一樣,但被告知已經(jīng)沒有了公辦教師編制。
“那時候我想要回編制,但沒有成功。后來想想還是先干著吧,況且當時民辦教育發(fā)展很好,我就沒擔心?!眲⒅袧烧f。
澎湃新聞記者從沭陽縣教育局2005年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快全縣民辦教育發(fā)展的實施意見》上看到,教育局明確表示,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保持原有身份不變,保障公民辦學校之間的教師無障礙流動。同時,“不再擴大公辦學?,F(xiàn)有辦學規(guī)模,需要擴大的規(guī)模全部由發(fā)展民辦教育來實現(xiàn)”。
《意見》同時提出,到2007年底,民辦中小學在校生數(shù)量要由現(xiàn)在的占全縣中小學在校生數(shù)的18.2%,增加到35%。
然而,令劉中澤失望的是,等他2014年退休時,編制依然沒有要回。沭陽的民辦教育也在仇和2006年離開宿遷后,逐漸走了下坡路。
曾在公辦沭陽縣胡集中學任教的周業(yè)華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雖然民辦教育在當年是個新鮮事物,但在看到政府出了相關鼓勵性文件后,他放下了對民辦教育未來的擔心,于2000年“轉(zhuǎn)會”民辦銀河雙語學校,此后歷任該校辦公室主任、校長助理、常務副校長等多個職務。
但在2015年退休時,周業(yè)華沒有享受到事業(yè)編制人員的養(yǎng)老保險待遇,被告知因其并無公辦學校編制。周業(yè)華說,2000年去銀河雙語學校時,并沒有任何人和他談編制不編制的問題。因此,他以為公辦教師身份還好好的在那兒,就沒多想,只是填了一張登記表就走了。
和劉中澤、周業(yè)華類似,如今,一些當年年富力強投入“公轉(zhuǎn)民”浪潮的公辦教師,都已到退休年齡。沭陽教育改革新一輪“后遺癥”凸現(xiàn)。
劉中澤、周業(yè)華等人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教育局為原告恢復事業(yè)編制身份、辦理事業(yè)編制人員養(yǎng)老保險待遇等。
法院駁回起訴: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
對于原告的訴訟要求,沭陽縣政府和縣教育局并不認同。
澎湃新聞記者從裁定書看到,沭陽縣政府認為,“保持原事業(yè)單位身份不變”,是指原告等人原在公辦學校期間的連續(xù)工齡被認可,視同繳費年限,而非仍保留原告等人的事業(yè)單位編制與身份,原告對文件的理解有誤。
沭陽縣政府認為,原告所指“身份”和“養(yǎng)老保險”等問題,屬于原告與原告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因此,原告等人未申請勞動人事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沭陽縣教育局則認為,公辦民辦學校之間的人才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事業(yè)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樣,公辦轉(zhuǎn)民辦,也要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xù)。
也就是說,“公辦教師到民辦學校去,保持原有身份不變”,是指公辦教師支教民辦學校,其公辦學校編制仍在的情形。而擅自離崗或者辦理了辭職手續(xù),事業(yè)編制已經(jīng)核銷的原公辦教師,不存在保持原身份不變的說法。
因此,沭陽縣教育局表示,原告如果想辦理公辦教師的養(yǎng)老保險,應當向其任職的民辦教育機構提出申請,不能找政府。
“當年,大批公辦老師擅自離崗,一度引發(fā)了公辦學校的教學危機?!便痍柨h副縣長顧宇在2015年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曾表示,在那樣的環(huán)境下,教育局當時要求公辦教師去民辦學校前需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以此保證公辦教育的正常教學秩序。
顧宇告訴《南方周末》,當年沭陽沒有辦手續(xù)的“公轉(zhuǎn)民”老師有一千名左右。而辦了手續(xù)的200多人,目前都回歸了公辦教育體系,即恢復了事業(yè)身份和事業(yè)單位標準的養(yǎng)老保險等。
“沒有手續(xù)的近千名老師想回歸公辦,于情于理站不住腳?!?/strong>顧宇還告訴《南方周末》,“就好比我這個副縣長,現(xiàn)在是公務員,突然有一個老板想高薪挖我去企業(yè),我去了,干了兩年后企業(yè)垮了,我想再回來做公務員,怎么可能?”
然而,教師們堅持認為,當年政府文件里提到的“公轉(zhuǎn)民”教師事業(yè)身份不變,以及“來去自由”等,就是指教師可以在公辦和民辦間自由流動,事業(yè)單位身份不變。
對于顧宇所說,公辦教師要申請并獲批準才能去民辦學校的說法,劉中澤表示,發(fā)展民辦教育初期“情形一片混亂”,都是先改革后逐步完善,很多人都不知道要提出申請之類的。比如,他就沒有辦任何手續(xù),直接去了民辦學校。
對于本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劉中澤稱,能否恢復公辦學校身份,是由被告的行政行為決定的,是被告管理教育行業(yè)的一種行政行為,應該屬于行政訴訟。
2016年3月30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訴請解決的恢復編制身份、辦理事業(yè)編制人員養(yǎng)老保險等,均屬于原告和原告原工作單位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故駁回原告的起訴。
劉中澤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他們已經(jīng)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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