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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運城原市委書記王茂設司機被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提起公訴
近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fā)布消息,2015年12月17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朔州原市委書記、運城原市委書記王茂設的司機趙建亮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李剛律師介紹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p>
李剛表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明顯不同,后兩種受賄罪的主體都是本人,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密切人員。
此外,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受賄者本人利用自身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無論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都構成犯罪;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只有為他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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