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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違法經營鬧糾紛打官司,律師建議法院先審再通報單位

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的3名公務員合伙承包工程,因為工程糾紛訴至法院,綏化兩級法院審理了此案。按照《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公務員合伙承包工程的行為即已構成違法。不過,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采訪時表示,公務員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民事行為的效力沒有影響。
2011年,黑龍江省望奎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職員朱某先后與望奎縣公安局指導員杜某某、干警范某某等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承包大慶溫泉果菜基地紅磚道路施工工程和給水采暖、電暖、鍋爐安裝工程,由杜某某負責現場材料管理,范某某負責現場施工管理,朱某負責工程結算及催款,并約定盈虧平攤。
杜某某、范某某等訴稱,2012年全部工程完工后,朱某未返還投資及工程結算款,請求判令朱某返還。望奎縣法院一審判令朱某返還先關款項,朱某不服,提出上訴,綏化中院二審變更了部分判決。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澎湃新聞查閱兩級法院的兩審判決書發(fā)現,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都確認了相關當事人的公務員身份,但對他們承包工程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法》并未涉及。
當《公務員法》和《合同法》等私法“打架”時,該怎么辦?
律師丁金坤認為,一般情況下,法院并不會因為其違反《公務員法》而判定合同無效。而對于公務員違法《公務員法》 參與營利性活動,法院應當如何處置,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丁金坤告訴澎湃新聞,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完畢后,發(fā)一份類似于“司法建議”的文件給相關單位,但這并不是法院的義務。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孫良國研究發(fā)現,無論學界通說還是法院的主流判決均認為,《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項的規(guī)定是管理性規(guī)定,對民事行為的效力沒有影響。
而孫良國認為,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性活動意圖斬斷公務員與經濟利益之間的關聯(lián),形成反對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的防火墻。
他認為,理想的選擇是,法律對公務員違反該規(guī)定進行的營利性投資行為應一概認定為無效,其非法性判斷的根據在于法律自身規(guī)定,而并不在于公務員是否在具體的投資中是否運用了手中的公權力以及何種程度的濫用了公權力。因為法律作出公務員是否濫用權力以及是否稱職的具體判斷,成本極高,而獲得的收益卻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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