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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女富商病逝后,其弟被指造假侵吞10歲外甥女上億遺產(chǎn)

為幫助10歲的女兒明明(化名)要回母親巨額遺產(chǎn),廣西男子梁安已經(jīng)記不清自己奔波了多少個日夜。
梁安稱,三年前,前妻龐玉清病逝。未料,小舅子龐某竟模仿死者簽名,變更前妻在三家公司生前所持股份,侵吞了女兒明明本該繼承的上億元(人民幣,下同)遺產(chǎn)。
澎湃新聞(www.xinlihui.cn)調(diào)查得知,梁安向廣西欽州市公安局報案,警方鑒定發(fā)現(xiàn),三家公司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上的“龐玉清”簽名可疑,與龐玉清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簽名非同一人所寫。
隨后,欽州警方以龐某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然而,時隔一月,警方態(tài)度轉(zhuǎn)變,告知梁安需找來死者龐玉清的10枚手印,否則撤案。“人都死亡三年,尸體也已經(jīng)火化,何來手印可找?!”面對如此要求,梁安愕然不解。
2月26日,被指造假爭億元遺產(chǎn)的龐某回應澎湃新聞稱:更改姐姐龐玉清所持公司股份,是按其遺囑辦理的,不存在造假。
警方要求報案者找回死者10枚手印?就此,廣西欽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副支隊長宋輝證實了這一說法,他解釋,因龐玉清已經(jīng)不在人世,無法確定其真實簽名,為了驗證工商登記中指紋真實性,只好要求找回10枚手印。不過,宋輝也承認,人都死了,找齊10枚手印,確實很難。

前妻病逝男子撫養(yǎng)女兒被拒
梁安,52歲,廣西桂林人。
1984年,梁安大學畢業(yè),回到家鄉(xiāng)桂林。憑一口流利的英語,他很快成了一名英語導游。那一年,身為廣西一所大學老師的龐玉清帶著一幫學生前往桂林實習,梁安與其相識、相戀。
1988年,梁安與龐玉清走進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梁安與妻子龐玉清先后下海,兩人在南寧創(chuàng)辦廣西東西方國際交流有限公司,主要經(jīng)營出國留學移民的中介服務。1990年,梁安前往美國求學讀書,并為公司在美國開拓新的業(yè)務。
梁安稱,妻子龐玉清是一位女強人,兩人總是為一些業(yè)務上的事情發(fā)生分歧。1994年,他回到南寧與龐玉清協(xié)議離婚。
離婚后,兩人并未成為陌生人,仍在一起創(chuàng)業(yè)。因趕上出國熱,公司也越做越大。龐玉清用掙下的錢,在桂林開了一家玻璃廠,梁安雖也參與其中,但并不占股份。此后,龐又與娘家人在廣西欽州市開辦欽州金鋒水泥有限公司。
因工作關系,離婚后的梁安開始與龐玉清感情慢慢修復。2003年,兩人前往美國,在未復婚的情況下同居。龐玉清意外懷孕,并在美國生下女兒明明,跟隨父姓。隨后,三人回到廣西南寧定居。
梁安說,2005年底,因經(jīng)營理念及性格不合,他與龐玉清感情上再度出現(xiàn)裂痕;為避免矛盾激化,他選擇離開兩人打拼多年的公司,前往非洲安哥拉工作;離開時,梁安與龐玉清口頭商議,女兒明明跟隨母親生活,但梁安需支付撫養(yǎng)費。
2010年春節(jié),梁安從女兒電話中得知,龐玉清因肺癌晚期住進了廣西醫(yī)科大附屬腫瘤醫(yī)院。梁安待不住了,4月底辭職后回到南寧,決定陪前妻走完生命的最后旅程。
梁安說,一年多時間里,他幾乎每天都要前往醫(yī)院照顧前妻,為其洗腳按摩、熬湯喂藥;兩人商量,她走后,由他來撫養(yǎng)女兒;龐玉清還告訴他,身后事已作了安排,寫了遺囑,放在了律師那里。想到前妻是個有主見的人,梁安未再細問。
2011年6月,梁安的父親去世,他回桂林處理后事。7月18日,龐玉清病逝,他沒能在身邊。
梁安說,辦完龐玉清的葬禮,他向其娘家人提出撫養(yǎng)女兒明明,卻遭到對方拒絕。

舅舅被指造假侵吞外甥女上億遺產(chǎn)
梁安告訴澎湃新聞,前妻龐玉清是女強人,名下有三家公司,均占有主要股份。他想幫女兒弄清遺產(chǎn),不想女兒長大后問他,“媽媽留給我的遺產(chǎn)去哪兒了?”
他測算,龐玉清在桂林的玻璃廠有40畝地,地處市政府附近,地價每畝不低于500萬元;廣西欽州的金鋒水泥有限公司,有80畝地,靠近港口,每畝也不低于100萬元,僅2012年的產(chǎn)值就達1.7億元;南寧的廣西東西方國際交流有限公司每年利潤也在100萬元以上,其在政府繳納的保證金有180萬元;除此之外,龐玉清在南寧市區(qū)還有5套房,每套也不低于100萬元。
梁安稱,前妻龐玉清生前還有價值不菲的金銀首飾及貴重物品,有留給女兒的一份100萬美元保險金等,“按前妻龐玉清持有三家公司的股份計算,留下的遺產(chǎn)保守估算至少過億元”。
然而,2013年5月,梁安前往工商部門查詢前妻龐玉清名下三家公司資料時,竟發(fā)現(xiàn)其持有的股份分別轉(zhuǎn)讓給了小舅子龐某等人,轉(zhuǎn)讓的時間竟在前妻去世之后。
梁安查詢到的工商資料顯示:
廣西東西方國際交流有限公司股權變更時間在2011年9月1日,“龐玉清”將自己60%的股權轉(zhuǎn)給龐某。而該公司只有前妻龐玉清和龐某兩名股東,龐某出示的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中,“龐玉清”簽名日期是2011年9月1日,而此時間距離前妻去世已1個多月;龐玉清持有玻璃廠3.14%的股權也在2011年4月12日被變更;欽州金鋒水泥有限公司股權變更在2011年4月8日的股東會議上,“龐玉清”將自己16.67%的股權轉(zhuǎn)讓給了弟弟龐某和哥哥。
梁安稱,轉(zhuǎn)讓股權的4月8日,前妻龐玉清還在南寧廣西醫(y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yī)院搶救治療,他有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龐玉清不可能趕到欽州參加所謂的股東會。
梁安懷疑,小舅子龐某模仿前妻龐玉清的簽名劃轉(zhuǎn)股份,其目的是侵吞屬于女兒明明的巨額遺產(chǎn)。此后,他多次要求龐某一方公開龐玉清生前所立的遺囑,“都被拒絕了"。
警方讓找報案人齊死者10枚手印
2013年6月18日,梁安前往金鋒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廣西欽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報案。
梁安回憶,警方接到報案后,高度重視,先后就案情召開了多次會議,同時組織人員對股權變更文件中的“龐玉清”簽名鑒定。
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2013年7月29日廣西欽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中稱,針對金鋒水泥有限公司股權轉(zhuǎn)讓等文件中“龐玉清”的簽名,比對龐玉清在廣西醫(yī)科大學腫瘤醫(yī)院治療期間所簽的名字,不是同一人所寫。
警方據(jù)此認為龐某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偵查,同時向報案人梁安出具立案告知書。
梁安稱,負責辦理此案的欽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副支隊長宋輝告訴他,龐某等人涉嫌職務侵占罪證據(jù)充分,隨后就要抓人;但2014年春節(jié)后,他前往警方詢問案情進展。未料,警方態(tài)度突然轉(zhuǎn)變。
梁安說,警方告知為驗證工商資料中指紋的真實性,讓他去找齊死者龐玉清的10枚手印,否則撤案。“人已去世三年,尸骨成灰,在哪里去找10枚手?。?!”梁安錯愕不已,認為警方的說法極其荒謬。
2月5日,澎湃新聞跟隨梁安見到了欽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副支隊長宋輝。
宋輝告訴澎湃新聞,警方雖然鑒定龐玉清在醫(yī)院治療期間的簽名與多份股權變更的簽名并非同一個人所寫,但是龐玉清已經(jīng)去世,警方無法確認哪一個才是龐玉清的真實簽名。
之所以要求找齊死者10枚手印,是為了更好對比股權變更材料上龐玉清留下的指紋。不過,宋輝也承認,人都死了,要找齊10枚手印,確實很難。
他同時強調(diào),撤案還有一個原因是,警方認為股權不是公司財產(chǎn),夠不上職務侵占條件,龐某的行為應該屬于盜竊或者詐騙。
“這個案子走不下去了,我們準備撤案了?!彼屋x建議,撤案后,讓梁安到刑偵等部門重新報案。梁安拒絕了這一建議。
龐某為何在龐玉清去世后更改股權協(xié)議? 2月26日,被指造假的龐某回應澎湃新聞稱,更改姐姐龐玉清所持公司股份,是按其遺囑辦理的,不存在造假;至于梁安所稱的侵吞外甥女本該繼承的上億元遺產(chǎn),無依據(jù)。
此外,龐某的代理律師覃永德(注:龐玉清生前所立遺囑的保存者)證實,龐玉清生前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更改在遺囑中已有說明,但他拒絕透露遺囑具體內(nèi)容。
律師:警方不能刁難報案人
針對廣西欽州市公安局的做法,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發(fā)旭律師認為: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欽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梁安的報案,直到2014年2月14日才給梁安下達立案通知,這充分表明欽州公安局在這個案件上的態(tài)度是非常慎重的,立案是經(jīng)過了科學審慎的初查和論證的,否則,有半年多的時間,不可能會在龐某沒有犯罪事實的前提下草率立案。
其次,2013年7月29日對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字與龐玉清在住院期間簽字做了筆記鑒定,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因此,欽州市公安局的立案程序是嚴謹?shù)?,態(tài)度值得認可。
但立案后,卻突然來個180度拐彎,提出要撤案,這有點令人匪夷所思。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經(jīng)過偵查,發(fā)現(xià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于經(jīng)過偵查,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可見,本案警方?jīng)]有任何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案的理由。
王發(fā)旭認為,廣西欽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副支隊長宋輝表示,嫌疑人可能涉嫌詐騙或盜竊,足以說明警方也認為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那就更無撤案的理由。
他說,如果如宋輝所言,屬于刑偵部門管轄,不屬于經(jīng)偵管,那么經(jīng)偵支隊有義務將案件向刑偵移送,而不是撤案。
至于要求報案人去取死者10枚指紋,王發(fā)旭認為這是取證工作,應該是刑事偵查應有之事,不應推給報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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