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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夜跑比賽溺亡索賠案判決:死者擔主責,組織者賠償13萬
紫牛新聞5月19日消息,2019年6月的一個雨夜,蘇州的一場夜跑比賽中發(fā)生一起參賽者身亡事件,在“失聯(lián)”約18個小時候,這名參賽者的尸體在賽道附近的一處池塘里被發(fā)現(xiàn)。死者近親屬將賽事組織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0萬余元。
近日,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判決結果,法院認定死者對落水溺亡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判決賽事組織者賠償其近親屬13萬元。
參加夜跑比賽溺亡,近親屬索賠120萬余元
2019年6月,夏磊(化名)通過網(wǎng)絡報名參加由某旅游公司和某網(wǎng)絡公司共同組織,在蘇州舉行的一場夜跑比賽。6月29日晚,夏磊到達賽事指定集合地點領取物品并簽到,6月30日0時正式開賽,夏磊隨其他參賽者一起出發(fā)開跑,其在折返途中與參賽同伴分散。

參賽同伴因無法找到和聯(lián)系上夏磊,告知了工作人員。至組織者預定的比賽時間屆滿,參賽同伴仍未發(fā)現(xiàn)夏磊,于是向工作人員反映并報警求助。
后經多方搜救,夏磊的尸體在賽道外一池塘內被發(fā)現(xiàn),經勘驗系溺水身亡。
夏磊的父母和妻子認為旅游公司和網(wǎng)絡公司均沒有組織體育賽事的資質,在未向相關部門報備、審批的情況下非法舉辦賽事,且在賽事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將兩者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04萬余元、喪葬費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等合計120萬余元。
當天天降大雨,警方曾出具安全責任告知書
記者了解到,此次夜跑活動在蘇州市天平山、靈巖山一帶舉行,分為15公里和35公里兩個組別,夏磊報名參加的是15公里組別,在參賽的強制裝備中要求必須佩帶頭燈。
有參賽者稱,比賽當夜天降大雨,對視野有一定影響。此前有媒體報道,賽前當?shù)毓矙C關曾向活動組織方給出安全責任告知書。另有消息稱,當?shù)乇0苍噲D勸阻參加者進山。

紫牛新聞 圖
天亮后,接到求助消息的蘇州藍天救援隊組織30名隊員趕到現(xiàn)場,在比賽線路兩側來回搜尋,同時啟動帶有熱感應功能的無人機在山林上空尋找,但沒有找到夏磊。
直至當天下午,有人在天平寺南邊進山路旁的一處池塘邊,找到夏磊的一件衣服。藍天救援隊駕船在池塘中搜救,最終在水下找到一人,正是失聯(lián)的夏磊,此時其已沒有了生命體征。
親屬認為賽事有嚴重隱患,組織者稱盡到安保義務
庭審過程中,夏磊家人表示,旅游公司和網(wǎng)絡公司作為組織者,未能按規(guī)定合理設置賽道標志,尤其是在危險賽段沒有設置警示標識;未提供必要的照明設備,該賽事舉辦時間為0時至5時,且為野外越野賽道,現(xiàn)場漆黑一片,存在嚴重的通行隱患;賽道無應急處置預案,比賽中出現(xiàn)了大暴雨惡劣天氣,風險明顯增加時,未向參賽者警示,也未終止比賽;險情發(fā)生后,亦未組織專業(yè)的救援、救助。
旅游公司和網(wǎng)絡公司則辯稱,其具備舉辦涉案賽事的資質,《國務院關于加快發(fā)展體育產業(yè)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已經明確取消商業(yè)性和群眾性賽事活動的審批流程。其對活動所存在的風險進行了理性預判,盡到了充分而謹慎的安全保障義務,在賽前反復告知風險與重大事項,進行安全檢查和強制裝備檢查,賽道全程布置了夜間反光路標并由志愿者手持熒光棒指引,在賽程的起終點、補給點、檢查點配有專門工作人員、志愿者和醫(yī)護人員負責物資發(fā)放、裝備檢查、安全保障和醫(yī)療保障,事發(fā)后第一時間啟動大規(guī)模救援活動。
旅游公司和網(wǎng)絡公司還稱,夏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理性判斷風險,且夏磊并非在賽道上出事。另外,該夜跑賽事已經連續(xù)舉辦三屆,具有良好口碑。
法院:死者應預見行為危險性,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旅游公司為夏磊投保了一份戶外-綜合賽事人身意外險,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2020年1月,夏磊家人曾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其家人意外身故賠償金、身故運返賠償金合計30.5萬余元。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組織者對夏磊落水溺亡是否存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
關于爭議爭議焦點,法院認為,首先,本次賽事活動在組織者的經營范圍內且按規(guī)定進行了報備。賽事活動開始前,參賽者在網(wǎng)絡報名時已閱讀并接受報名須知和風險告知。因此,組織者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經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此時其并不存在過錯。
其次,綜合考慮夜間越野賽自身的特點、當晚天氣比較惡劣以及組織者有多次舉辦賽事活動的經驗,法院認定組織者此時未盡到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也未在指導參賽者失聯(lián)的第一時間開展了積極、合理、有效的搜救措施。綜上,法院認定組織方對本起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
再次,夏磊在雨天選擇獨自行走并偏離跑道,應預見到該行為危險性并對可能產生的后果負責,因此法院認定夏磊對落水溺亡這一悲劇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
經計算,夏磊的近親屬因本起事故而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114萬余元,法院判決某旅游公司、某網(wǎng)絡公司賠償夏磊家人13萬元,其余部分由夏磊自負。
(原題為《蘇州“夜跑比賽溺亡索賠案”結果公布:死者擔主責,組織者賠償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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