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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觀察 | 《特定秘密保護法》:日本反恐的擴大化
2013年11月26日,日本自民黨和公明黨在眾議院國家安全保障特別委員會上,強行表決通過了《特定秘密保護法》的修正案;幾周后的12月6日,參議院全體會議以多數贊成票宣告《特定秘密保護法》正式成立。這一爭議不斷的法案的最終通過,引起了從日本國內到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朝日新聞》的輿論調查顯示,贊成該法案的人只占了25%,而反對者則達到了半數左右。相當多的批評者指出,《特定秘密保護法》將會帶來損害公民的知情權、破壞言論自由的權利等后果,甚至會導致政府濫用行政干預權,因此,便標志著安倍政府架空憲法、解禁集體自衛(wèi)權的企圖。另一方面,從美軍與日本自衛(wèi)隊的密切合作角度來看,《特定秘密保護法》的通過,也是日美兩國在政治和軍事領域展開戰(zhàn)略部署所要求的法律保障。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說,近日日本政府所做出的變更憲法解釋、關于解禁集體自衛(wèi)權的內閣決議,正因應了此前人們關于《特定秘密保護法》的種種擔憂。

那么,究竟什么是《特定秘密保護法》?為此,日本思想雜志『atプラス』出版了一期討論此法案的專號,邀請來自不同領域的學者對此給出自己的解讀。其中尤其值得介紹的是木村草太和松井茂記這兩位法學學者的文章——兩篇文章觀點相當不同,又都是對于法案本身的細致閱讀。在木村草太看來,《特定秘密保護法》的基本結構并不復雜:首先,根據法案第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將下述情報指定為“特定秘密”:“該行政機關所涉相關事務中與附表列舉事項有關的情報,在不公開的情況下,認定泄露該情報將可能對我國安全保障造成明顯損害,因而有特別保密的必要”(引自木村草太:「特定秘密保護法の制定過程が示すもの」,載『atプラス 19』、太田出版、二〇一四年,p50)。凡是泄露被指定為“特定秘密”的情報的相關人員,將被課以10年以下徒刑(第二十三條),“共謀、教唆或煽動”泄密者,將被課以5年以下徒刑(第二十五條)。值得注意的是,關于禁止泄密的法案并不是《特定秘密保護法》所獨有的:例如,制定于昭和22年(1947年)的《國家公務員法》中同樣可以見到針對公務員泄密的相關條例和處罰措施。具體而言,《國家公務員法》第一〇〇條第一項規(guī)定:“職員不可泄露職務上獲知的秘密。不再擔任職務之后,亦不得泄露?!辈⑶遥@一法案就針對泄密的懲罰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第一〇九條 涉及以下各項者,處以1年以下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其中第十二項便是“違反第一〇〇條第一項規(guī)定……泄露秘密者”。而且,因此受到處罰的不僅僅是泄密的公務員,根據第一一一條,“謀劃、命令、故意容忍、唆使或給予幫助者”也將受到同等程度的處罰(引自木村草太,同上,p52-3)。那么何種情報可以被算作“秘密”呢?在這個問題上,圍繞《國家公務員法》中的“秘密”也可以做出“形式秘密”和“實質秘密”這兩種解釋:根據前者,凡是由行政機關標示“秘密”字樣的情報都屬于機密,而根據后者,則“秘密”與當局的指定行為無關,只能從“泄露這一情報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的結果出發(fā),認定某一特地情報是否是機密。木村草太認為,由于憲法保障了公民知曉行政當局相關情報的權利,并且,為使這一權利得到有效的實現,媒體對于相關信息擁有取材和報道的自由,因而同樣應當從“實質秘密”的角度來理解《特定秘密保護法》中規(guī)定的“秘密”。在這個意義上,木村草太主張,如果對于這一法案做出嚴格的法律解釋,那么原則上或許就可以限制政府對它的濫用。
與木村草太相對溫和的解讀相對,松井茂記針對《特定秘密保護法》提出了相當多的質疑。根據松井茂記的描述,《特定秘密保護法》的提出起因于2010年9月圍繞釣魚島發(fā)生的中國漁船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巡視船之間的沖突事件。當時事件發(fā)生后,一名海上保安廳職員擅自將拍攝的影像上傳到視頻網站,促使民主黨政權的仙谷由人官房長官認定應及早討論商議秘密保全法的出臺。2011年8月,“秘密保全法制定辦法相關有識者會議”發(fā)表報告書提交民主黨,由此開始了秘密保護法的正式進程;不過,在民主黨執(zhí)政時期,這一法案最終還是沒有得到通過(參考松井茂記:「特定秘密保護法のどこに問題があったのか」,同上,p67)。
松井茂記指出,事實上在《特定秘密保護法》正式通過之前,日本已經有幾項與此類似的法令得到實施——不僅有《國家公務員法》中對于公務員泄密的處罰規(guī)定,還包括如針對自衛(wèi)隊隊員的“日美相互防衛(wèi)援助協(xié)定”及與之相關的一系列法令,等等。不過,與木村草太的看法——“特定秘密保護法不過是給予原來國家公務員法所保護的‘秘密’之中與安全保障相關的秘密以特別保護而已”(前揭,p53)——截然不同,松井茂記認為,無論是在保護事項還是涉及的處罰對象上,《特定秘密保護法》都擴大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例如,此前所謂“防衛(wèi)秘密”主要針對的是自衛(wèi)隊隊員,而《特定秘密保護法》則涉及了包括外務省、警察廳在內的全部行政機關職員。對比木村草太的解讀可以發(fā)現,不同于《國家公務員法》中的規(guī)定,《特定秘密保護法》包含了此前作為日本自衛(wèi)隊隊員守密義務的、與防衛(wèi)和外交相關的事項,并明確涉及關于“恐怖主義”的事項。具體到《特定秘密保護法》所列舉的涉密事項,則包括如下四條:第一、迄今被認作防衛(wèi)秘密的“防衛(wèi)相關事項”,取替以前自衛(wèi)隊法認定的“防衛(wèi)秘密”;第二、“外交相關事項”;第三、防止下列相關事項:以他國利益為目的所實施的、對本國和國民安全造成顯著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的活動(特定有害活動);第四、“防止恐怖主義相關事項”?!疤囟孛堋钡闹付ㄆ谙拊瓌t上不得超過30年,但例外情況下可以延長至60年,特定情報超過60年的指定期限也是可能的(松井茂記,同上,p65-6)。這一涉及事項和對象都相當廣泛的法案在執(zhí)行時是否有監(jiān)督措施?原則上是有的,而且不止一項。例如,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法案決以通過前表明,考慮在內閣官房設置“保全監(jiān)視委員會”,以檢查行政機關指定某一情報為“特定秘密”的合理性——但問題是,如松井茂記所質疑的那樣,這一委員會本身成員是各省廳的部長助理,他們在多大程度上能有效執(zhí)行檢查職責是很難說的。另外,安倍政府還準備在內閣府內設立情報保全監(jiān)察室這一所謂“第三者機關”,來檢查特定秘密的指定。然而,和“保全監(jiān)視委員會”如出一轍的是,這個“第三者機關”將由外務省、防衛(wèi)省和警察廳的職員組成,究竟能否“檢查”和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秘密”,實在值得打上一個巨大的問號。
思想史研究者大竹弘二將《特定秘密保護法》所體現的特征描述為“外政的內政化”:原先表現為“現實的敵人”的國家間敵對關系,被翻轉為對于國內可能出現的潛在威脅的警惕和防御。所以,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特定秘密保護法》也是“反恐戰(zhàn)爭”全球化的時代的癥候之一(參考大竹弘二、國分功一郎:「主権を超えていく統(tǒng)治――國家の肥大癥としての特定秘密保護法」,同上,p17)。悖論的結果是,這一原則上針對“恐怖主義者”的法案,借由“外政的內政化”的翻轉,在無差別地將任何人(無論是外國還是本國公民)變成“潛在的敵人”這一點上,分享了“恐怖主義”無差別襲擊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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