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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書:楊光毅強奸致死“百香果女童”前,還曾多次騷擾猥褻幼女
1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西高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奸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判決書顯示,楊光毅出生于1989年7月,小學文化,農(nóng)民,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2019年7月12日,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7刑初34號刑事判決,認定楊光毅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楊光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沒有控辯能力,請求減刑。2020年3月25日,廣西高院改判楊光毅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對其限制減刑。死者楊曉燕的家屬不服二審判決,提出申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廣西高院再審。
廣西高院再審認為,楊光毅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年僅10周歲的被害人楊某某,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楊光毅實施強奸犯罪情節(jié)惡劣,并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極其嚴重。本案中,楊光毅為發(fā)泄私欲,經(jīng)預謀后持刀在被害人必經(jīng)之地守候,強行劫持被害人到山上,實施了掐頸、用刀挑破眼珠、捅刺頸部、強行奸淫、將被害人套袋踢、滾到山下、怕其不死還將被害人浸入水坑,并藏匿尸體,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嚴重突破社會公眾安全感的底線,對其行為必須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楊光毅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楊光毅在偵查人員將其作為懷疑對象進行詢問時否認犯罪,后迫于偵查聲勢的巨大壓力,才在其父規(guī)勸、陪同下投案。楊光毅到案后無實質(zhì)性悔罪表現(xiàn)。同時,本院再審查明,楊光毅在案發(fā)前有多次實施騷擾、猥褻未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對被侵犯的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安全,其實施犯罪的動機、手段、過程、后果等方面表明極深的主觀惡性和極大的人身危險性。
廣西高院認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事關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事關國家未來和民族振興。
楊光毅使用殘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僅10周歲的被害人楊某某,致被害人死亡,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楊光毅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結(jié)合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但對于從重和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把握不夠全面,對自首制度的適用不夠精準,在量刑上全面評價不足,應予改判。楊光毅辯護人提出二審量刑適當?shù)霓q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再審期間提出的出庭意見,以及申訴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從重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經(jīng)廣西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撤銷(2019)桂刑終326號刑事判決;維持(2019)桂07刑初34號刑事判決,即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責令楊光毅退賠32元給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沒收。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楊光毅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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